厦门市教育局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通知
厦教规〔2024〕1号

各区教育局、财政局,各市属高校,各有关银行类金融机构:

  为健全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实施机制,进一步做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更好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大学学业,根据国家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贷款性质和条件

  (一)国家助学贷款分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和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发放、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的助学贷款,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是指金融机构向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在校生发放、在所在高校办理的助学贷款。

  (二)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3.已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学校名单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高校在读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生;

  4.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5.符合国家相应的法律、法规及贷款人贷款管理要求。

  此外,申请我市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入学前,学生本人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须在我市辖区内。

  二、承办银行

  我市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由国家开发银行厦门市分行和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共同承办。承办银行要提供贷款服务并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学生及时足额发放贷款;要简化贷款程序,规范贷款手续,提高贷款管理信息化水平。

  三、贷款政策

  (一)国家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学生在同一学年只能选择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中的一种贷款。学生申请的国家助学贷款应优先用于支付在校期间学费和住宿费,超出部分用于弥补日常生活费。

  (二)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高职学生、预科生、下同)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16000元;全日制研究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20000元。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60个基点执行,对此前已签订的参考LPR的浮动利率国家助学贷款合同,承办银行可与借款学生协商,将原合同利率调整为同期同档次LPR减60个基点。如国家政策调整,按最新规定执行。

  (三)国家助学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学制加15年确定,最长不超过22年。学生在校期间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的利息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共同承担。还本宽限期为5年,从还款计划确认开始计算。还本宽限期内借款学生只需偿还利息,无需偿还贷款本金。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再读学位毕业后重新享受还本宽限期。学生可选择还本付息的方式,允许其一次或分次提前还贷。提前还贷的,承办银行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得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学生与经办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后,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对合同约定还款计划内容进行变更。

  四、贷款贴息与风险补偿

  (一)国家助学贷款贴息。厦门籍学生在中央部委属高校和市外普通高校就读的,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贴息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担;在市属高校就读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贴息由市财政承担。市属高校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贴息由市财政承担。

  (二)风险补偿金。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比例按当年贷款发生额的5%确定,并根据国家相关规定适时调整。其中,厦门籍学生在中央部委属高校和市外普通高校就读的,其贷款风险补偿金由中央财政承担;在市属高校就读的,贷款风险补偿金由中央财政和市财政按照3:7的比例分担。市属高校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由市财政和市属高校按5:5的比例分担。发挥风险补偿金的风险防控和奖励引导作用,风险补偿金若低于贷款损失,不足部分由经办银行承担;若超出贷款损失,超出部分由承办银行按规定进行结余奖励。风险补偿金存量资金统筹用于支付以后年度中央财政和市财政应承担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贴息,直至风险补偿金存量资金规模降至当年贷款余额的5%。

  本通知自2024年5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5月12日。《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教育局厦门市银监局关于在我市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通知》(厦财教〔2009〕25号)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同时废止。 

  厦门市教育局             厦门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厦门监管局

  2024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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