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XM00104-02-01-2018-001
    • 备注/文号:厦教基〔2018〕3号
    • 发布机构:厦门市教育局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18-02-05
    厦门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厦门市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小学积分入学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来源:厦门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处 时间:2018-02-05 17:24

    各区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义务教育条例》《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福建省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16〕194号),根据市委常委会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精神,现将《厦门市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小学积分入学工作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按要求制定本区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小学积分入学实施细则,于3月中旬报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处审核和备案。

      厦门市教育局

    2018年2月5日

    厦门市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小学积分入学工作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义务教育条例》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福建省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16〕194号)精神,完善积分入学政策,发挥良好导向作用,根据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以下简称“随迁子女”)小学积分入学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量力而行、尽力而为。以区为主,按照国家规定的班生额标准提供学位。

      (二)鼓励长期务工。在积分体系中,鼓励随迁子女父(母)在厦门长期务工。

      (三)公开公平。积分入学信息及时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根据学位情况,按照积分高低,遵循志愿,实施电脑派位。

      二、明确申请条件

      父(母)符合以下条件的适龄随迁子女可在实际居住区申请参加积分入学:

      (一)持有我市有效的居住证;

      (二)报名前在申请的区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

      三、优化积分体系

      随迁子女小学积分入学按务工社保积分、稳定居住积分、计划生育积分三个项目计算积分,总分120分。

      (一)务工社保积分(58分)

      1.随迁子女父母一方在工作单位参加我市社会保险累计每满一年积4分,本项满分48分。

      2.随迁子女父母双方均在厦门居住、务工的,可以一方作为主申请方计算积分,另一方作为副申请方。副申请方在厦门参加社会保险的年限按累计每满一年积2分计算积分,本项满分10分。

      (二)稳定居住积分(57分)

      1.随迁子女父母一方在厦门居住累计每满一年积2分,本项满分24分。

      2.随迁子女父母一方在申请参加积分入学所在区购置符合成套居住条件的商品住房,并占该住房的房屋产权比例超过50%(不含50%)且实际入住的,积24分。

      3.随迁子女父母一方居住地与社会保险缴交地均在同一区,并在该区申请参加积分入学的,累计每满一年积1分,本项满分9分。

      (三)计划生育积分(5分)

      随迁子女出生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积5分(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无论是否已接受处理的均不得分)。

      四、健全工作机制

      (一)完善积分派位办法。各区教育局应制定积分入学派位方案,以公布可提供的学位数,按照“积分优先、遵循志愿”原则,实施电脑派位,派完学位为止。派位方案应向社会公布,派位过程、派位结果要接受社会监督。

      (二)建立学位预警机制。学位供需较为紧张的区教育部门应在积分入学报名工作启动前30日向社会发布学位预警信息。各区教育部门应在积分入学工作启动后,动态公布本区申请参加积分入学的人数,在本区户籍适龄儿童招生结束后,及时发布可提供学位数、申请人积分位序等信息。

      (三)建立积分入学信用制度。将随迁子女积分入学纳入教育系统信用体系建设内容。建立积分公示制度,由各区教育局对申请人积分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未实际务工以挂靠单位缴交社保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在厦参加积分入学的资格,并列入失信人员名单。

      (四)进一步简政便民。加强与人社、公安、国土房产、卫计委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健全工作机制,简化办事手续,促进部门信息共享,完善积分入学申请系统,推行“一站式”和网上办理服务。

      (五)加强宣传引导。要加大政策宣传,及时通过媒体、进社区进家庭宣传等途径,广泛持续、深入细致地宣传积分入学政策,并设立咨询电话,为群众解疑释惑,引导家长正确认识、准确理解政策。对积分较低、未派入学校的应及时引导其回户籍地报名上学。

      五、各区教育局要根据本意见,科学合理地制定本区积分入学政策实施细则,经区政府同意后,报市教育局备案。

      六、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以往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其他未尽事宜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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