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XM00104-09-00-2021-002
    • 备注/文号:厦教发〔2021〕45号
    • 发布机构:厦门市教育局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1-05-27
    厦门市教育局关于全面推行学校食堂大宗食品集中定点采购的通知
    来源:厦门市教育局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处 时间:2021-06-02 08:24

    各区教育局,各直属学校:

      为贯彻落实《厦门市实施食品安全战略创建人民满意的食品安全城市工作方案(2020—2022年)》和《厦门市校园食品安全守护行动实施方案(2020—2022年)》,规范中小学校和幼儿园(以下简称学校)食堂采购行为,提升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水平,现就全面推行学校食堂大宗食品(含食品原料,下同)集中定点采购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以全市统一与分区域实施相结合的方式,因地制宜,依法依规、全面推行学校食堂大宗食品集中定点采购,为师生身体健康和饮食卫生安全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二、实施办法

      各区教育局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确定本辖区学校食堂大宗食品集中定点采购的供货商和采购品种。学校食堂大宗食品原则上应向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供货商集中采购。

      直属学校按属地原则,参加属地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集中定点采购。一校多区或同一举办者举办的学校可选择向其中一个校区或学校所在地教育部门确定的供货商集中采购。

      已与信誉良好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签订供货协议且未到期的学校,报属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待供货协议到期后,统一纳入集中定点采购。鼓励企业在同等商品价格相当的情况下,采购扶贫地区农副产品。

      地处偏远且学生人数较少的幼儿园,经属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可暂不纳入集中定点采购,但应严格执行采购索证索票等溯源管理制度。

      三、适用范围

      (一)预包装类:成品粮(大米、小麦粉或面粉)、成品食用油、乳制品(仅限发酵乳、巴氏杀菌乳、灭菌乳、调制乳);

      (二)生鲜食品类:冷鲜畜禽肉、鲜蛋;

      (三)其他纳入集中定点采购的品种由各区教育局根据本区情况研究确定。

      四、供货商的要求

      (一)资质要求

      1.在所在地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证照齐全。其中:生产企业持有生产许可证,经营企业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

      2.具备经营、配送能力,具有良好的企业信誉及售后服务能力。

      3.能保持供货价格相对稳定,并以随行就市、保本微利为原则确定供货价格。

      4.近一年食品抽检不合格的企业不得参与采购活动。

      5.近三年被相关部门处罚失信或有违法犯罪记录的企业不得参与采购活动。如已参加采购活动后被相关部门处罚失信或有违法犯罪记录的,取消该企业参加采购资格。

      6.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食品质量要求

      1.食品原料的食品安全指标应符合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分等分级的质量指标不低于国家有关食品质量标准的中位数水平,如质量或规格等级划分为1、2、3、4、5或大(L)、中(M)、小(S)的,应选择 1、2、3 或大(L)、中(M)等级。鼓励优先采购符合供厦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2.成品粮(大米、小麦粉或面粉)的食品安全指标应符合GB 2715的规定,其中:大米的质量指标不低于GB/T 1354一级定等指标的技术要求,小麦粉(面粉)的质量指标不低于GB/T 1355的特制二等指标的技术要求。

      3.成品食用油的食品安全指标应符合GB 2716的规定,其中:成品菜籽油的质量指标不低于GB/T 1536的二级成品菜籽油的技术要求。严禁配送使用循环包装容器(周转桶)盛装的食用油。

      4. 乳制品(仅限发酵乳、巴氏杀菌乳、灭菌乳、调制乳)的食品安全指标应分别符合GB 19302、GB 19645、GB 25190、GB 25191、T/DAC004、T/DAC005的规定。

      5.冷鲜畜禽肉的食品安全指标应符合GB 2707、GB 18394的规定,其中:鲜片猪肉(不包括种猪、晚阉猪来源的片猪肉)的质量指标应符合GB/T 9959.1的相应技术要求。国家有定点屠宰、检验检疫要求的品种,应来自定点屠宰厂出品、有国家规定的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及验讫印章、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及验讫印章。

      6.鲜蛋的食品安全指标应符合GB 2749的规定,感官指标不低于国家有关食品质量标准的二级指标要求,应保证新鲜。

      7.幼儿园配送品种应符合幼儿园膳食管理的相关要求。

      五、采购方式与配送要求

      (一)采购方式

      以区为单位,由教育部门牵头、市场监管部门配合,通过依法招标遴选一批资质审查合格的企业负责实施集中定点采购。采购品种、企业名单、资质等信息应向教职员工和学生(含未成年学生监护人)公示。

      (二)配送要求

      1.配送企业必须具备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及满足配送需要的仓储、交通运输等设施设备,确保食品原料的安全储存和安全运输。

      2.配送企业提供的食品原料必须是符合国家或行业最新食品质量安全标准的食品,配送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付款方式由学校与配送企业自行约定。

      3.配送企业运送产品的车辆应为专用封闭式,车辆内部结构应平整、便于清洁,配送冷冻、冷藏食品的车辆应有温度控制设备。凭专用通行证(各区自行制定)进出学校。

      4.对肉、禽等鲜活食品,采购企业必须当日配送,其余食品原料可视学校实际需求酌情配送,但必须确保学校食品新鲜、优质、安全可靠。

      5.配送企业应在“厦门市食品安全信息网” 全面、及时、准确上传追溯信息,确保相关品名、规格、批次等数据真实完整。开具《上市凭证》随货同行,切实保证配送食品来源可溯、质量可控。

      6.符合以上资质的配送企业,可以参与跨区集中定点采购。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区教育局高度重视,精心谋划,研究制定符合本区实际的实施方案,并成立由主要领导为组长的学校食堂大宗食品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本项工作的组织领导。要加强与所在地市场监管、卫健等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做好学校食堂大宗食品集中定点采购的指导。各学校要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小组,按要求做好集中采购的组织工作。

      (二)健全管理制度

      各区教育局、学校要制定并严格执行如下制度:

      1.采购企业备案制度。各区确定的供商货及学校自行选定的配送企业的名单,由各区教育局汇总报市教育局体卫艺处备案。

      2.采购质量评议制度。各区教育局要制定“供货商服务质量评议”标准,将食品质量、食品价格、服务质量、合同执行情况、承诺兑现等情况纳入评议范围,每学期由学校组织评议,评议结果报送各区教育局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作为续签合同和退出采购的重要依据。

      3.责任追究制度。各区教育局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要定期或不定期地深入学校食堂和供货商,对配送工作进行督查。对学校因违规进货、食堂管理不严等,造成责任事故的,要严格追究学校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对供货商提供不合格产品或不按要求供货或配送,影响师生正常就餐的,要依据合同取消供货资格。

      4.台账登记及验收制度。学校要健全并落实食堂财务管理、食品原料采购索证及验收等制度,分别设立食堂原料采购财务台账、原料配送品种和数量台账等。对供货商配送的大宗食品原料,各学校要坚持索证索票,并妥善保管产品的合格证,及检验、检疫报告书等材料。各学校要指派专人负责对食品原料的检查验收,对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要坚决拒收。

      5.退出机制。各区教育局对因食品质量引发食品安全事故、学校连续两次评议结果为不满意、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等情况的供货商,应取消该其资格,并报市教育局备案。

      6.合同约定制度。各区教育局依法招标时,在制作的招标文件时,应约定质量要求、服务要求、评价标准、退出机制等内容。采购中标合同和采购企业供货合同应经过法律顾问审核。

      (三)严格监督管理

      各区教育局的派驻纪检监察机构、财务审计、后勤管理、学校安全等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做好采购企业招标和配送等环节的监督、学校食堂的财务监管、食品安全监管等工作。各学校要严格遵守食堂大宗食品集中定点采购规定,严禁线上(追溯平台)线下两本账。

      各级教育局要协调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规范采购行为,保证食品质量和安全,及时查处违规违纪行为,推进食堂大宗食品集中定点采购工作取得实效。

      本通知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厦门市教育局   

      2021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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