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XM00104-09-00-2021-004
- 备注/文号:厦教发〔2021〕105号
- 发布机构:厦门市教育局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1-12-22
为进一步规范直属学校食堂、小卖部交易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保障师生饮食卫生安全与营养健康,根据《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营养与健康学校建设指南》《厦门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办法》《厦门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等文件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上级有关食品安全管理要求,坚持公益性原则,严格学校食堂、小卖部交易程序,健全监督管理机制,规范经营行为,提升学校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创建健康安全的学校食品卫生环境,增强人民群众的教育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规范交易程序
学校食堂、小卖部为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项目,需按以下程序进行交易:
(一)资产评估。委托资产评估机构对需进行公共资源配置的食堂、小卖部进行评估,确定评估价。
(二)报送审批。根据交易目录规定编制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实施计划,填写《厦门市级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实施计划表》,经学校党委(总支、支部)或行政会议研究,报市教育事务受理中心、市教育局审批。
(三)选择代理机构。学校党委(总支、支部)或行政会议应研究代理机构选择方式,具体项目确定代理机构后应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四)实施交易。学校、代理机构根据交易项目的需求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规定,编制交易文件、开展交易活动。
限额标准以上(单项或批量市场评估价值金额100万元及以上)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处备案后,按规定进入交易平台实施交易;限额标准以下(单项或批量市场评估价值金额100万元以下)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可委托代理机构自行实施交易活动,交易方式参照《厦门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相关规定执行。
(五)签订合同。学校应与中标人、买受人依照规定及时签订书面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另行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三、规范交易行为
(一)明确禁入要求。非寄宿式学校不得在校内设立小卖部、超市等食品经营场所。
(二)明确市场配置要求。食堂、小卖部需分开独立配置,配置条件应严格遵守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评价指标要着重企业食品安全保障能力、食品质量和价格水平。在配置条件中需明确食堂、小卖部日常管理、食品安全等要求及违约责任和处罚措施。食堂、小卖部配置期限原则不得超过3年。
(三)明确价格条件。食堂和小卖部公共资源交易方式采用招标方式时,食堂招标文件的价格比重不低于10%,小卖部招标文件的价格比重不低于30%。同时加强价格管理,严格核定和管理食堂饭菜价格和菜品质量,明确不得以任何形式从学校食堂和小卖部中盈利。
(四)明确经营范围。严禁超范围经营,不得售卖高盐、高糖及高脂的食品和酒精饮料,不得对含糖饮料、调味面制品等零食进行广告宣传。
四、加强监督管理
(一)学校是食堂、小卖部公共资源交易实施主体,承担主体责任,负责处理交易实施相关的争议。校长(园长)为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从事该项工作的工作人员为具体责任人。学校与食堂、小卖部经营单位,食堂、小卖部经营单位与供货单位之间均应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明确食品安全责任。
(二)学校应按照《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营养与健康学校建设指南》文件要求,加强对食堂、小卖部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应研究制定负面清单,配置期内采取“扣分制”的方式每年进行量化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应终止合同,重新按程序进行配置交易活动。
(三)学校应设立由学生、家长、教师代表等组成的学校膳食委员会,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学校膳食委员会对校长(园长)负责,要充分发挥监督职能,全程参与校内食堂、小卖部日常监督管理,定期对食堂饭菜、小卖部商品的价格进行检查。
(四)市教育局财务处、市教育事务受理中心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学校食堂、小卖部交易活动及管理进行监管;学校纪委不定期开展专项督查,受理、核查和处置有关问题线索,核查处置情况应及时报告驻局纪检监察组。
市直属民办学校要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自身特点,不断加强和规范学校食堂、小卖部管理工作。各区教育局参照本通知执行。
学校其他类型公共资源配置参照执行。
附件:1.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办法的通知(厦府规〔2021〕2号)
2.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通知(厦财采〔2021〕13号)
3.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启用厦门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实施计划表的通知
4.限额以上公共资源交易备案材料清单
厦门市教育局
2021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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