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教育招生考试中心公务用车管理暂行办法 (2021年版)
    时间:2021-12-16 08:50

      根据《厦门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厦门市市直机关公车改革后保留车辆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和《厦门市教育局机关公务用车管理暂行办法》,为了规范公车管理,节约开支,依规保障公务出行,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市招考中心的公务用车包括机要应急用车、特种用车,其中机要应急用车由市教育局办公室调配,特种用车由市招考中心调配。

      二、根据上级有关规定,机要应急等车辆用于以下重要应急公务出行,由市教育局办公室派遣:

      1.送领机要文件、急件(含材料);

      2.执行抢险救灾、事故处理、突发事件处置等应急公务;

      3.参加上级机关及市领导调研、督查、检查等活动;

      4.参加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市纪委重要会议的应急接送;

      5.参加重要外事活动及公务接待;

      6.干部职工因伤病需紧急就医的;

      7.因特殊情况,确需派车的,由市招考中心主任批准,向市教育局申请。

      三、车辆使用

      (一)派车。

      特种用车:由业务科室将考试工作安排和用车需求报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审批,提前2天将审批意见提交综合科;综合科车管干部根据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审批意见安排车辆,并在福建省公务用车信息综合管理平台提交派车申请,主要领导审批后由车管干部安排车辆和驾驶员出车。

      特种车用于考试巡视用车:每年综合科根据年度考试历安排和业务科室实际需求统一向市教育局分管领导申报审批。具体使用时,由业务科室将考试工作安排和用车需求报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审批,提前2天将审批意见提交综合科;综合科车管干部根据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审批意见安排车辆,并在福建省公务用车信息综合管理平台提交派车申请,主任审批后由车管干部安排车辆和驾驶员出车。

      其他公务用车:由需求科室向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提出申请,综合科根据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意见起草公务用车申请,报市教育局分管领导审批,由市教育局办公室派车。派车申请应注明用车部门、用车人及职务、用车事由(会议通知或主任同意的集体公务出行)、行驶路线、出车时间、回场时间等内容。

      派车后如遇特殊情况不需用车时,应及时报告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和综合科并注销。派车后临时调整出发时间、用车人员等信息的,应及时按原程序重新申请。

      (二)租车。在公车供给不足的情况下,符合保障的公务出行可以采用租车方式保障。租车由用车人提出申请,注明用车事由、用车人员、用车时间、用车地点,经主任审批后,按照《厦门市教育局机关公务用车暂行办法》执行。

      四、公车加油实行定点加油,一车一卡,定期结算,不得使用现金加油。

      五、公车统一在指定的汽车维修部门维修、保养、年检。车辆出现故障需要维修时,需填写《车辆维修申报表》,经分管领导或主任同意后进行维修。

      六、驾驶员工作职责另行制定附后,驾驶员应严格遵守。

      七、本规定与上级部门出台有关公车管理文件不符的,以上级部门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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