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XM00104-02-01-2012-003
- 备注/文号:厦教财〔2012〕4号
- 发布机构:厦门市教育局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12-02-10
各区教育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根据我市目前农村义务教育寄宿生和寄午膳学生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实行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膳食补助和提高农村义务教育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在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用午餐而不住校寄宿的初中、小学学生提供营养膳食补助。为改善农村义务教育学生的营养状况,从2012年春季学期起,对在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用午餐而不住校寄宿的初中、小学学生提供营养膳食补助即午餐伙食补助,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天5元,全年在校天数按200天计算。
二、提高农村义务教育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从2012年春季学期起,对在农村义务教育寄宿制学校就读的初中、小学寄宿生的生活补助标准从原来的每生每天4.5元提高到每生每天8元,其中:农村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的寄宿生,小学生每生每天补助生活费9元、初中生每生每天补助生活费13.5元。全年在校天数按200天计算。
三、农村义务教育寄宿生生活补助、在校午餐学生营养膳食补助所需补助经费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市级补助资金从当年农村义务教育体系建设资金中统筹安排解决。各区可根据实际制定农村义务教育寄宿生生活补助、午膳生营养膳食补助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监督落实与规范管理。
二〇一二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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