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XM00104-02-01-2021-001
- 备注/文号:厦教规〔2021〕1号
- 发布机构:厦门市教育局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1-01-27
各区教育局,各直属学校(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厦门市教育领域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教育局
2021年1月27日
厦门市教育领域信息公开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深入推进教育领域信息公开,维护师生和家长的有关教育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和教育领域所有公共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学校(单位)】。
第三条 学校(单位)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公开。
第四条 厦门市教育局办公室负责指导、监督全市学校(单位)信息公开工作。
各区教育局负责统筹推进、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单位)信息公开工作。
第五条 高等学校、义务教育学校、其他教育领域学校(单位)应当主动公开下列信息:
(一)基本信息,包括学校(单位)名称、办学(办公)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校(单位)领导等基本情况;
(二)学校章程、学校(单位)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及办事流程;
(三)学校(单位)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其执行情况;
(四)学校招生的计划、范围、对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和评优奖励办法,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报考条件、录取办法,奖学金、助学贷款、助学金、勤工俭学和学费减免的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和结果;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
(五)学校教学科研工作有关规定,教学与教研成果评选,课程设置方案与教学计划及执行情况;
(六)学校(单位)教职工招聘、职称评聘、职务晋升、评优的条件、程序、结果及争议解决办法;教师培训等师资建设情况;
(七)学校收费的类别、项目、标准、依据、范围、计费单位和批准机关以及监督电话;
(八)学校(单位)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年度经费预算决算、物资设备采购、重大建设工程招投标结果、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等;
(九)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校(单位)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学生住宿、用餐、组织活动等安全管理情况;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除前款规定的信息外,学校(单位)应当明确其他需要主动公开的信息内容与公开范围,并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
学校(单位)应当自该信息制作完成或者获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
第六条 学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依据、职责和程序,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七条 学校(单位)对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八条 公开内容原则上以长期公开为主,如果涉及公示等阶段性公开的内容,应当予以区分并作出专门规定。
第九条 学校(单位)应当设置信息公开咨询窗口,建立健全相应工作机制,加强沟通协商,限时回应关切,优化咨询服务,满足学生、家长以及社会公众的信息需求。信息公开咨询窗口设置方式,以开通热线电话或者网站互动交流平台、接受现场咨询等为主,融合微信微博等新媒体方式。
第十条 学校(单位)可以通过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载体、档案馆(室)、图书馆、校务公开栏、电子屏幕、触摸屏等渠道或者载体进行信息公开,并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已开设网站的学校(单位),应当以网站为主要公开渠道,并加强日常管理维护。
第十一条 学校(单位)的监督方式,以向各级主管部门申述为主。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专门工作制度,明确处理期限,依法及时处理对有关学校(单位)信息公开的申诉。
第十二条 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学校(单位)不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等错误情形。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通过通报批评、责令整改等方式予以监督: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信息内容、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
(三)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四)在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的;
(五)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六)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的;
(七)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学校(单位)应当依法妥善处理信息公开与国家秘密、公共安全、产业安全、商业秘密、个人信息保护等其他重要利益的关系,注意区分信息公开与业务查询服务事项。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教育局办公室负责解释。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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