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教财〔2014〕28号
海沧、集美、同安、翔安区教育局、财政局:
市教育局近期开展了对我市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工程的调查摸底工作,调查结果显示我市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工程仍然存在以下问题:一是部分农村小学、初中由于没有食堂或食堂面积不足无法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工程;二是部分学生食堂未能按规定由学校自主经营,而是变相承包给私人经营或承包给餐饮企业经营;三是学生食堂规模小,就餐场所不足;四是学生食堂炊事人员工资财政没有投入或投入不足。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工程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营养改善工作相关设施设备及人员配备
(一)进一步完善学生用餐设施设备的配备。各区应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学校食堂建设工作的通知》(教财[2012]5号)和福建省教育厅、财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义务教育寄宿生营养改善工程管理的通知》(闽教财〔2013〕67号),加快推进学生食堂等生活设施建设,力争在2015年前完成农村学校食堂建设任务,并确保食堂建设标准能符合餐饮服务许可和抗震要求。同时,各区应安排专项资金尽快为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学生食堂配齐配足必要的设备,进一步改善供餐条件。
(二)切实落实营养改善工作所需工作经费投入。各区应按照国家及省有关文件精神,落实食堂运营经费投入,并根据当地实际合理制定学校食堂工作人员配备标准和工资标准。同时,将学校按标准配备的食堂炊事员等聘用人员工资及食堂设备维修更新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证,确保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工程顺利实施。
(三)健全工作机构并充实人员配备。各区应进一步健全营养改善工作管理机构,加强学生营养办及相关监管部门的人员配备,明确责任人,进一步强化对营养改善工作日常监督管理。
二、进一步加强食堂日常管理
(一)建立健全食堂监管机制。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学校食堂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将食堂管理作为考核学校的重要指标。要督促学校建立健全覆盖食堂(供餐)管理各个环节的规章制度,同时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员。建立学校负责人轮流陪餐制度,成立由学生代表、家长代表、教师代表等组成的膳食委员会,并充分发挥其在配餐食谱、食堂管理和检查评议等方面的作用。
(二)农村中小学食堂应坚持“公益性、非营利性”。农村中小学食堂一般应由学校自主经营,统一管理,封闭运营,不允许私人承包或变相私人承包。已承包给餐饮企业的,合同期满,应立即收回;合同期未满的,给予一定的过渡期,到期后由学校收回管理。
三、强化学校食堂财务管理
(一)加强学校食堂核算管理。学校食堂应单独开设银行结算账户,实行专账核算,同时,要强化食堂收支管理、成本核算和票据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有效。食堂运营结余款项应滚动使用,专项用于改善学生伙食,不得用于学校教职工福利、奖金、津贴等支出或挪作他用。
(二)健全学校食堂财务公开制度。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应督促有关学校定期公开受益学生名单和人数、食堂收支、大宗食品采购、菜谱、饭菜价格等情况,自觉接受学生、家长和膳食委员会的监督。学校食堂每学期期末应对食堂收支情况进行全面结算,对多收的学生伙食费,应及时退还学生,同时应将收支结算情况报送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厦门市教育局 厦门市财政局
2014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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