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XM00104-06-01-2024-001
- 发布机构:厦门市教育局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2-23
一、民办小学、初中学费 |
等级 |
小学(生/学期) |
初中(生/学期) |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通知》(厦府〔2014〕65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补助标准的通知》(厦府办〔2016〕125号)及《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鼓励和促进民办教育优质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府规〔2020〕6号)要求。 民办学校在完成区教育部门统筹招收符合条件随迁子女的招生计划后,如有空余学位可招收其他随迁子女,具体收费标准按分级补助标准执行。未接受分级管理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学费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批复的收费标准为准。 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到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的符合条件随迁女子女,仍按规定免除学杂费、课本费和簿籍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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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 |
2650 |
3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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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 |
2450 |
3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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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 |
2300 |
2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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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 |
2150 |
2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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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办高中学费 |
一级 |
生/学期 |
1050 |
民办高中学费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批复的收费标准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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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 |
9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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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 |
9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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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定级 |
7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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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市属公办幼儿园保教费 |
省级示范性幼儿园 |
财政核拨经费 |
560 |
生/月 |
小小班收费标准可在上述同类型幼儿园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30% |
财政补核经费 |
6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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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收自支 |
7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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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示范性幼儿园 |
财政核拨经费 |
4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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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核补经费 |
5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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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收自支 |
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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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幼儿园 |
财政核拨经费 |
3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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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补核经费 |
4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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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收自支 |
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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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住宿费 |
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免收住宿费,公办高中校住宿费以报市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收费标准为准。民办中小学校住宿费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批复的收费标准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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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课本费 |
农村义务教育学校2007年秋季开始免收课本费、城市义务教育学校2011年春季开始免收课本费;高中学校按省规定目录预收,多还少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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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簿籍费 |
三级以上高中每生每学期不超过70元,一般普通高中每生每学期不超过60元;义务教育学校2011年春季开始免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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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市属义务教育学校课后服务性收费 |
傍晚课后服务费:小学收取115元/生/月;初中收取50元/生/月。 |
说明:1.根据《福建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区属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由各区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制定,以各区公布为准;2.收费依据:闽价费〔2013〕41号、厦府办〔2016〕125号、厦发改收费〔2018〕411号、厦价服〔2004〕119号、厦价服〔2004〕138号、厦发改收费〔2023〕20号、厦发改收费〔2023〕4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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