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教育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23年)
    来源:厦门市教育局政策法规处 时间:2023-05-17 10:07
     
    序号 事项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内容 抽查方式
    1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八条  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

      2.《教育督导条例》(国务院令第624号)

      第二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

      第十一条  教育督导机构对下列事项实施教育督导:

      (一)学校实施素质教育的情况,教育教学水平、教育教学管理等教育教学工作情况;

      (二)校长队伍建设情况,教师资格、职务、聘任等管理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招生、学籍等管理情况和教育质量,学校的安全、卫生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校舍的安全情况,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的配备和使用等教育条件的保障情况,教育投入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义务教育普及水平和均衡发展情况,各级各类教育的规划布局、协调发展等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政策规定的其他事项。

    各市直属学校

      1.师德师风;

      2.课程设置;

      3.教学常规;

      4.阳光体育。

    通过“厦门市双随机事中事后监管综合执法平台”进行随机抽取,每个检查事项安排检查人员3名进行检查。
    2 对学校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

      1.《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2006年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建设部、交通部、文化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3号)

      第七条第一款  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掌握学校安全工作状况,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标,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二)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指导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三)及时了解学校安全教育情况,组织学校有针对性地开展学生安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实效; 

      (四)制定校园安全的应急预案,指导、监督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开展安全工作;

      (五)协调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安全。

    各市直属学校

      1.门卫值班执勤制度落实情况;

      2.校园安全主要人防、技防、物防建设情况;

      3.消防安全管理;

      4.校内交通及校车安全管理;

      5.化学品管理;

      6.特种设备;

      7.反恐防范标准化建设情况;

      8.学校宿舍;

      9.学校食堂;

      10.实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构建双重预防机制实施情况及“一校一册”档案建设情况;

      11.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相关工作机制建立、线索摸排及宣传教育情况;

      12.防诈骗、防毒品、防交通事故、防火灾、防溺水、防校园欺凌等相关安全教育情况;

      13.其他安全隐患。

    3 对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工作的评价考核与指导、监督

      1.《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教育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第45号)

      第七条 教育部门应当指导和督促学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相关管理制度,将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工作作为学校落实安全风险防控职责、推进健康教育的重要内容,加强评价考核;指导、监督学校加强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提升营养健康水平,积极协助相关部门开展工作。

    各市直属学校

      1.食品安全校长负责制落实情况;

      2.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3.原材料采购、加工制作、清洗消毒情况;

      4.食品安全责任书签订和落实情况;

      5.垃圾分类工作开展情况。

    4 教育经费监督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21年修订)

      第六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经费的监督管理,提高教育投资效益。

    各市直属学校

      1.财务人员配备情况;

      2.财务“一支笔”审批制度;

      3.公务接待;

      4.收费管理。

    5 学校教育教学用语用字的管理和监督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第二十二条  地方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2.《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2006年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通过)           

      第五条  地方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负责管理和监督本单位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对学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进行管理和监督,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使用列入对学校督导、检查、评估和考核的内容。

    各市直属学校

      1.学校教育教学用语用字制度;

      2.课堂教育教学;

      3.校园用语用字环境;

      4.推普周活动;

      5.教师普通话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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