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XM00104-08-03-2024-001
- 备注/文号:厦教发〔2024〕45号
- 发布机构:厦门市教育局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7-01
厦门东浦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你司关于申请设立厦门市金鹰高级中学有限公司的材料收悉。经材料审核、实地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司设立厦门市金鹰高级中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王群,办学地址为厦门市思明区浦南三路22号,学校性质为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层次为普通高中,办学规模为24班1160人。
二、学校办学简称“厦门市金鹰高级中学”,办学简称限用于学校牌匾、成绩单、学位证书、招生广告和简章,在招生广告和简章中使用办学简称的,应当在学校介绍中标注全称和营利性属性。
三、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党对教育事业的全面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
四、根据《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依法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名称登记。
五、举办者应当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保障学校的教育教学、学生资助、教职工待遇以及学校的发展,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不得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学校应当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独立设置财务管理机构,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合理定价,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不得跨学期或跨学年预收。
六、学校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规范办学行为,改善办学条件,加强教育教学和师生管理,履行学校安全工作主体责任,做到安全制度全覆盖、安全责任压到底、安全部署落到位。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依法报厦门市教育局备案。
特此批复。
厦门市教育局
2024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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