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机构:厦门市教育局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1-09-03
    厦门市教育局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
    来源:厦门市教育局政策法规处 时间:2021-09-03 16:20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促进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涉及本局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的受理与处理适用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投诉举报(以下简称投诉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投诉举报人)认为本局及本局的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向本局提出的投诉和举报。

      第三条   本局政策法规处负责办理对本局及本局行政执法人员的投诉举报。

      第四条  投诉举报办理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对下列投诉举报事项应当受理: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三)行政执法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认定事实不清,处理结果显失公平的;

      (五)其他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

      投诉举报事项符合前款规定的受理范围但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告知投诉举报人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投诉举报人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已有复议结果的;

      (二)投诉举报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或者已有诉讼结果的;

      (三)投诉举报人向监察机关举报,监察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已有处理结果的;

      (四)投诉举报人向信访部门反映,信访部门已经受理或者已有答复意见的;

      (五)其他依法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七条  本局自收到投诉举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举报的内容进行审核,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向投诉举报人说明理由。

      第八条  受理投诉举报后,应当填写投诉举报事项登记表。投诉举报事项登记表应当载明投诉举报人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被投诉举报的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人员,以及投诉举报的事项和理由等内容。

      第九条  本局受理投诉举报后,确定不少于两名调查人员,对投诉举报事项进行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并听取行政执法行为承办机构或者行政执法人员的陈述和申辩。

      调查人员与投诉举报事项或者投诉举报人、被投诉举报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条  受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投诉举报事项。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的,经分管领导同意,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30日。

      第十一条  调查终结后,应当及时告知投诉举报人调查处理结果。并将有关材料按照档案有关规定及时整理归档。

      第十二条  在办理行政执法投诉举报中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打击报复投诉举报人。

      第十三条  在办理投诉举报中打击报复投诉举报人,或者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通过来信、来访、电话、等形式进行投诉举报。投诉举报电话号码:0592-2667707,地址:厦门市思明区同安路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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