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XM00104-62-00-2014-002
- 备注/文号:厦教财〔2014〕9号
- 发布机构:厦门市教育局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14-02-20
各区教育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2012年春季起我市提高了农村义务教育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并实行在学校食堂用午餐而不住校寄宿的农村义务教育学生提供学生营养膳食补助政策,取得显著成效。根据目前农村义务教育寄宿生和寄午膳学生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提高农村义务教育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4年春季学期起,对在农村义务教育寄宿制学校就读的小学、初中寄宿生的生活补助标准从原来的每生每天8元提高到每生每天10元,其中:农村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的寄宿生,小学生每生每天补助生活费由9元提高到12元、 初中生每生每天补助生活费由13.5元提高到15元。全年在校天数按200天计算。
二、对在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用午餐而不住校寄宿的初中、小学学生提供营养膳食补助标准由5元提高到6元。全年在校天数按 200天计算。
三、农村义务教育寄宿生生活补助、在校午餐学生营养膳食补助所需补助经费仍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并纳入市对区体制补助基数。
厦门市教育局 厦门市财政局
2014年2月20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