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XM00104-12-00-2019-080 | 主题分类 | 应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
发布机构 | 厦门市教育局办公室 | 发文日期 | 2019-09-03 |
文 号 | 厦教财〔2019〕7号 | ||
标 题: | 厦门市教育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对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学生实行生活补助的通知 | ||
内容概述: | 对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学生实行生活补助 |
各区教育局、财政局,各市属中小学校: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下达2019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预算的通知》(财科教〔2019〕30号)和厦门市教育局等八部门《厦门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试行)》(厦教办〔2019〕22号)及《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学生资助工作及资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厦教办〔2017〕61号) 等文件要求,经研究,决定从2019年秋季学期起,将义务教育阶段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纳入生活补助范围。现在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生活补助对象
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具体对象的认定按厦教办〔2019〕22号文件等有关要求执行。
二、生活补助标准
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学生生活补助标准按公办寄宿制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的50%执行,即每生每年750元。
三、经费保障
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所需经费,按学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承担。市财政统筹中央有关资金按50%的比例对各区予以补助。
四、工作要求
各区、各校要严格按照财政部、教育部以及省、市有关文件要求,加强政策宣传,认真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生活补助发放工作,提高资助的精准度。同时,要做好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录入和审核工作,确保资助数据及时、准确、完整。市教育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对上述资助工作落实情况开展巡查。
厦门市教育局 厦门市财政局
2019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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