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XM00104-12-00-2020-021
    • 备注/文号:厦教发〔2020〕35号
    • 发布机构:厦门市教育局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0-04-15
    厦门市教育局关于做好市直属学校(单位)小额工程及信息化项目自选监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厦门市教育事务受理中心 时间:2020-04-23 17:15

    各直属学校、单位:

      根据《厦门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通知》(厦财采〔2019〕39号,附件1)有关要求,受理中心将不再统一组织招标直属学校(单位)小额工程建设项目监理资格和信息化项目监理资格。为加强对直属学校(单位)小额工程和信息化项目建设的规范管理,进一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依据相关规定,现就做好自行选定监理单位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基建工程项目和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重大信息化项目必须实行监理。学校(单位)在确定建设项目时,要同步落实监理工作,监理费用列入该项目总预算。

      二、学校(单位)选择监理单位要按照《厦门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直属学校(单位)小额工程建设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厦教办〔2017〕15号,附件2)和《厦门市教育局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市直属学校(单位)小额物品采购指导意见的通知》(厦教办〔2017〕8号,附件3)执行,做到公开透明、主动接受监督。任何学校(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受监理单位的礼品、礼金等,违者按廉政规定和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三、监理单位确认后,学校(单位)应与监理单位签署监理合同。合同应明确监理内容,双方权责。项目具体管理人员要相应承担对监理工作的监督工作,防止承建方与监理方相互串通。

      四、项目结束后,项目具体管理人员应随同项目管理工作,认真做好监理工作相关记录的归档。

      附件:1.厦门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通知(厦财采〔2019〕39号)

         2.厦门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直属学校(单位)小额工程建设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厦教办〔2017〕15号)

         3.厦门市教育局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市直属学校(单位)小额物品采购指导意见的通知(厦教办〔2017〕8号)

      厦门市教育局

      2020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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