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XM00104-12-00-2020-038
- 备注/文号:厦教发〔2020〕56号
- 发布机构:厦门市教育局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0-05-29
各区教育局、财政局,各直属中小学(含中职学校):
为支持学校提升美育体育水平,加强中小学(含中职学校)艺术体育专项资金管理,对照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要求,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制定了《厦门市学校艺术体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厦门市学校艺术体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厦门市教育局 厦门市财政局
2020年5月29日
厦门市学校艺术体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学校美育工作的通知》(厦府办【2017】3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学校体育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6〕209 号),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美育体育工作,加强中小学、中职学校(以下简称“学校”)艺术体育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现对照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厦门市学校艺术体育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教育局年初预算安排的文体艺术活动资金,分为常规类、参赛类、奖补类三种项目。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依据为当前学校艺术体育工作的开展情况和未来重点培育项目的规划。
第四条 专项资金遵循“统筹安排、突出重点;注重实效、专款专用”的原则。本办法规定的资金下拨标准均为最高限额。市教育局可根据实际需要在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总额内调整安排项目经费。
第二章 经费使用管理
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用途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组织开展全市性中小学生艺术展演活动和体育竞赛活动、人才选拔、对外交流、培训、测评;组织学生参加省级及以上美育和体育竞赛、交流活动;市级学生艺术团的组建和发展;学校艺术体育工作、特色团(队)的运行、参赛;艺术体育培育项目建设等相关开支。
专项资金开支用途包括:
添置器材、更新设备、购置服装装备、购买曲谱、外聘专家教练指导、培训、组织日常训练、组织参加活动比赛、购买参赛保险、宣传推广、因赛事发生的差旅等所需的各项费用。
学校获得的专项资金,可按以上范围和用途,统筹用于学校内开展的所有艺术、体育项目。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出项目和标准
专项资金分为常规类、参赛类、奖补类三种项目,标准详见附件1。
(一)常规类
全市学校的常规类项目:
1.市教育局艺体活动经费项目。用于组织开展全市性中小学生艺术展演活动和体育竞赛活动、人才选拔、对外交流、培训、测评等。
2.市级学生艺术团项目。用于支持厦门市“鹭岛少年”合唱团、厦门市青少年管弦乐团等市级中小学生艺术团的组建与发展。
3.市级学校艺术体育培育项目。用于重点培育的市级学校艺术体育发展项目。培育项目经费根据项目规模、难度、必要性及申请学校具备培育条件的程度分为三档。培育周期为3年,一个培育周期内每所学校原则上不超过2个培育项目。
直属学校的常规类项目:
4.直属学校特色团(队)运行经费项目。用于支持直属学校艺术、体育特色团(队)运行的相关开支。艺术类根据艺术活动项目团(队)分为合唱团、乐团、舞蹈团和戏剧/戏曲/朗诵团四种类型;体育类根据考评情况分为优秀、良好和新命名三档。
(二)参赛类
参赛类项目指直属学校特色团(队)参赛经费项目,用于支持直属学校艺术、体育特色团(队)参加省级及以上艺术体育团体展演和竞赛,按赛事级别分为省级和国际级/国家级两档。
(三)奖补类
奖补类项目指艺体类以奖代补项目,用于全市各学校参加艺术体育活动竞赛获奖后的以奖代补。予以奖补的活动应为省级及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主办或参与主办,或受市教育局委派参加的活动。
艺术类奖补项目根据学校艺术类特色团(队)参加省级以上中小学生艺术展演、比赛获奖情况进行奖补;体育类奖补项目根据学校体育类特色团(队)参加省级以上中小学生体育比赛获奖情况,及获评全国、省、市体育项目特色学校情况进行奖补。
第三章 申报及审批
第七条 专项资金申报时限
(一)常规类项目(除市级学校艺术体育培育项目外)无需进行专项资金申报;市级学校艺术体育培育项目由各区教育局、各直属学校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市教育局体卫艺处提交申报材料。
(二)参赛类项目由各直属学校按季度汇总艺体类参赛情况,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中旬前向市教育局体卫艺处提交申报材料。
(三)奖补类项目由区教育局、直属学校于参赛获奖年度向市教育局体卫艺处提交申报材料,原则上次年进行核补。区属学校由区教育局汇总后提交,直属学校直接提交。
第八条 专项资金审批流程
(一)申报“市级学校艺术体育培育项目”及“参赛类”、“奖补类”项目的学校需填报资金申报表(附件2)。
(二)审核权限。区属学校的专项资金申报表,需先经区教育局审核,审核通过后再由区教育局统一报送市教育局审批;直属学校按不同项目的申报时限报送市教育局直接审批。
(三)批复下达。市教育局按相关程序审批后,对各区教育局、各直属学校的申请进行书面批复,并下达专项资金。
第四章 监管和绩效评价
第九条 专项资金监管
(一)资金使用部门(单位)要严格执行财经制度和专项资金管理规定,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的要求,强化内部流程控制,提高内部管理水平,完善项目绩效考核办法,纳入政府采购的项目按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专项资金应严格按照用途,实行专款专用。资金使用部门(单位)不得以补助资金等名义变相发放福利,不得虚假造册支取专项资金。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将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严肃追究当事人、审批人等相关人员责任,涉及违规资金的,一律予以追回。
(三)各资金使用单位要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并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专项资金绩效评价
(一)各区教育局、各直属学校应将上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年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当年工作目标及绩效目标、重点任务和资金安排计划(附件3)于每年2月1日前报送市教育局体卫艺处。
(二)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各区教育局、各直属学校应完善绩效目标管理,做好事前绩效评估、事中绩效监控及事后绩效自评。市财政局将会同市教育局按照绩效管理规定和资金管理需要,不定期对学校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要强化绩效结果运用,做好信息公开,确保资金安全有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各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区学校艺术体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厦门市学校艺术体育专项资金支出项目和标准
2.厦门市学校艺术体育专项资金申报表
3.项目支出绩效目标表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