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XM00104-12-00-2021-025
    • 备注/文号:厦教发〔2021〕24号
    • 发布机构:厦门市教育局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1-04-08
    厦门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厦门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照顾录取政策调整方案的通知
    来源:厦门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处 时间:2021-04-13 08:18

    各区教育局,市教育招生考试中心,市各直属学校:

      根据《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全面落实中考中招改革进一步强化考试招生评价育人导向的通知》(闽教基〔2021〕6号)要求,我局制定《厦门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照顾录取政策调整方案》,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省教育厅备案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并做好宣传解读工作。

      附件:厦门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照顾录取政策调整方案

      厦门市教育局

      2021年4月8日

      

    厦门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照顾录取政策调整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中考照顾录取政策,根据《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全面落实中考中招改革进一步强化考试招生评价育人导向的通知》(闽教基〔2021〕6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2021年中考照顾录取政策

      1.下列考生享有加3分照顾分的政策

      (1)本人或其父(母)获设区市以上见义勇为先进分子称号。

      (2)户籍在我市的归侨和归侨子女。

      (3)户籍在我市的台湾省籍(含金门、马祖)考生。

      (4)持台湾身份证件的考生。

      (5)户籍在我市的无桥梁、海堤与大陆相连的海岛少数民族考生。

      (6)根据有关高层次人才政策,未享受过人才子女就学照顾政策的第一类高层次人才的子女。

      2.下列考生享有加12分照顾分的政策

      (1)作战部队、驻国家确定的一类以上(含一类)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以上(含三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子女;驻边远艰苦地区在职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

      (2)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现役军人子女。

      (3)烈士子女。

      (4)因公牺牲的军人、公安民警、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

      (5)公安英模或消防救援人员英模的子女。

      (6)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的公安民警、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

      (7)平时荣获二等功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现役军人、在职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

      3.下列考生享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的政策:

      (1)现役军人、在职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

      (2)有独立生活和学习能力的残疾考生。

      (3)户籍在我市的少数民族考生。

      4.照顾对象仅限应届生。考生若同时享有多项加分或同等条件优先录取政策项目的,在录取时按其中最优惠的一项录取照顾政策执行。

      5.照顾录取办理程序

      照顾录取办理程序由市招考中心另行发布。

      二、2022年以后中考照顾录取政策调整情况

      1.“户籍在我市的无桥梁、海堤与大陆相连的海岛少数民族考生”2021年-2025年可加3分,于2026年取消。

      2.“未享受过人才子女就学照顾政策的第一类高层次人才的子女”2021年-2025年可加3分,于2026年取消。

      3.“有独立生活和学习能力的残疾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2021年-2025年保留,于2026年取消。

      其余照顾录取条款保持不变,并根据上级文件适时调整。

      2022年以后的照顾录取办理程序及时间节点以当年招生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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