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XM00104-12-00-2021-078
    • 备注/文号:厦教办〔2021〕65号
    • 发布机构:厦门市教育局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1-09-23
    厦门市教育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21-2022学年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
    来源:厦门市教育事务受理中心 时间:2021-09-24 16:55

    各区教育局,各市属高校,各直属中职学校、中小学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21年秋季学期高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和《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1-2022学年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2021-2022学年学生资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确保教育资助力度不减

      按照《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实现巩固拓展教育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教发〔2021〕4号),在过渡期内严格落实“四个不摘”要求,确保资助队伍不散、责任不变、干劲不松、力度不减、标准不降,为“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提供坚实保障。同时要针对今年暴雨洪灾、新冠肺炎疫情等影响学生的情况,开展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学生纳入资助范围,做好受灾情疫情影响学生的各项资助工作,确保受灾情疫情影响学生及时得到教育资助。

      二、确保资助对象认定精准

      按照《厦门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试行)》,通过“信息比对”“量化认定”等方式,疫情期间可采取电话或线上家访等形式,做好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认定工作,精准识别资助对象,确保将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脱贫家庭学生(原建档立卡家庭学生)、低保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家庭学生、孤儿学生、残疾学生全部纳入国家资助范围,应助尽助。

      (一)全面采集学生家庭经济情况

      各校要在每学年初采集所有在校学生家庭经济情况。市属高校继续通过“福建助学系统”做好家庭经济情况量化认定,2021年秋季学期认定工作应于2021年10月30日前完成。受疫情影响,其他学校的认定工作应于2021年11月10日前完成。

      (二)通过精准比对予以主动资助

      及时关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和“福建省建档立卡等学生信息管理系统”下发的比对名单,对下发名单中“暂未受助”的学生,逐一摸清情况并及时给予相应帮扶。对于学期中收到的下发比对名单,先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予以临时困难救助,下一学期初再予以调整受助档次。

      (三)做好受助对象资格审核工作

      严格审核资助对象受助资格,非全日制、非学历教育、学籍异常的学生或与全国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系统中义务教育阶段在读学生学籍信息重复的学生不得申请中职资助。不符合本专科国家助学金申请基本条件,违反校纪校规,虚报家庭经济情况骗取国家资助的,不得申请本专科国家助学金。

      三、确保资助落实精准有效

      继续运用“厦门学生资助”动漫宣传片,广泛宣传国家资助政策、厦门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及学校的各项资助措施,让资助政策深入人心、人人知晓。要统筹落实各项资助政策和各类捐资助学项目,并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国家助学受助档次,及时足额发放,防止发生重复资助和遗漏资助。进一步完善特殊困难救助机制,对家庭出现重大变故的学生进行紧急救助,保障其基本的生活和学习。

      各高校要强化组织领导和部门配合,做好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工作方案,在新生报到现场设立“绿色通道”专区,简化报到手续,提高办事效率,保护学生隐私,确保所有提出申请且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新生顺利通过“绿色通道”入学。要根据实际对存在特殊困难的学生发放困难补助及必备生活用品,保障他们入学后的基本生活。

      四、确保资助资金发放及时

      严格按照《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时间、标准、方式,及时足额将国家奖助学金等资助资金发放到符合条件的学生手中。针对受疫情影响新增的困难学生,各区各校应增加资助资金发放批次。2021-2022学年秋季学期资助资金应于2021年12月15日前完成发放,春季学期资助资金应于2022年5月底前完成发放。

      各农村校要按照闽学生营养办〔2021〕8号文件要求,全面应用“福建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监管平台”,做好资金监管工作。

      五、确保学生资助信息安全

      各校要及时将在校学生信息、困难认定情况、学生受助情况、资助资金发放情况等上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并确保各信息填报模块数据规范、完整、准确。在系统应用时,要确保数据处理环境、传输过程和账号密码安全,不得将涉及学生隐私的数据直接上传网络云盘、发送电子邮箱或工作群等。

      六、确保助学贷款应贷尽贷

      根据财政部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通知》(财教〔2021〕164号),从2021年秋季学期起,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高职学生、预科生)每人每年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额度由不超过8000元提高至不超过12000元;全日制研究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由不超过12000元提高至不超过16000元。学生申请的国家助学贷款应优先用于支付在校期间学费和住宿费,超出部分可用于弥补日常生活费。

      学校要按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学生贷款额度,并配合市学生资助中心和厦门市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简化办理程序,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提高受理效率,避免出现学生、家长往返奔波的现象。

      七、确保资助育人实效

      (一)强化育人导向。在实施精准资助、做好经济资助的基础上,创新工作方式方法,通过实施发展型资助项目,引导学生勤俭节约、努力向学,促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全面发展。

      (二)宣传先进典型。积极宣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敢于面对困难、勇于克服困难的事例,树立自立自强先进典型。继续选拔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作为资助政策“宣传大使”,引导学生积极参与资助育人教育活动,鼓励学校以资助育人“三行”教育和资助志愿服务活动等为载体,以“榜样力量”“励志先锋”“逐梦青春”“诚实守信”“知恩感恩”等作为活动主题,持续开展资助育人活动,在全市营造感恩诚信、励志向上的育人氛围。

      (三)开展警示教育。各高校要通过案例分析、警示教育等方式,提醒学生警惕各种“校园贷”等,警惕各种打着奖助学金旗号的诈骗行为,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和甄别能力,引导学生理性消费、科学消费。

      (四)认真做好总结。各区各校要积极总结工作经验,将资助工作创新方式、典型经验、感人事迹、图片及视频宣传材料等,于每年12月20日前发送厦门市学生资助中心邮箱jyj_xmxszz@xm.gov.cn,以便统一组织宣传。

      厦门市教育局办公室

      2021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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