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XM00104-12-00-2022-082
- 备注/文号:厦教发〔2022〕71号
- 发布机构:厦门市教育局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2-10-12
各区教育局、财政局、人社局,市属各有关学校:
为更充分地利用退休教师优势资源,更好地调动退休教师继续投身教育的积极性,结合近几年银发教学计划具体实施情况,经研究,现将修订后的《厦门市银发教学计划实施意见(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厦门市教育局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10月12日
厦门市银发教学计划实施意见(修订)
为更充分地利用退休教师优势资源,更好地调动退休教师继续投身教育的积极性,提高教育质量,经研究,决定进一步深化实施银发教学计划,具体意见如下:
一、适用范围
我市市、区所属公办中小学、教科研机构、中职学校、幼儿园因缺编、产假及病休等特殊情况,造成从事学科教学工作专任教师(教研员)不足的,可在市、区编制管理部门核定人员控制数内招募退休教师(以下统称“银发教师”)从事学科教学教研工作。
二、招募对象和条件
(一)招募对象:国内中小学、中职学校、幼儿园、进修院校、教科研机构的退休教师。
(二)招募条件:
1.具有教育情怀,政治可靠,师德高尚,爱岗敬业,乐于奉献;
2.教育教学经验丰富,业务精良,原则上应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小学、幼儿园退休教师可放宽到中级职称;
3.身心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能够承担学科教学和其他教育教学工作。
三、岗位职责
按照“需求为本、发挥专长”的原则,招募到的银发教师根据学校需求和自身专业特长开展以课堂教学为主、适当兼顾指导教学活动,发挥示范和辐射作用,缓解学校师资力量不足等矛盾,带动提升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水平。
四、招募程序
(一)征集岗位。各学校根据本意见要求和本学校实际情况,研究提出招募银发教师的人数、任教岗位、条件要求,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于每学年末报市教育局备案。2022年应于10月底前报备。
(二)自愿报名。各校银发教师招募岗位信息在本校或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开发布。有意向的退休教师可向学校报名,填报《银发教学申请表》,提交相关材料,选择岗位。
(三)审核遴选。招募学校阶段性地对报名人员资格进行审核,按照“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开展遴选工作。
(四)公示公布。各校经遴选确定拟招募人员后,在本校或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门户网站上统一向社会公示公布招募人员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五)签订协议。经公示无异议的,学校与银发教师签订教学服务劳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服务时间、服务方式和内容、服务要求、办公条件、补助标准,以及争议处理办法等。银发教师只能受聘于一个学校岗位,不得同时在多个学校兼职受聘。正式签约前,银发教师须提供近六个月体检报告。
签约工作完成后,各区教育局、市直属学校应填写《银发教师签约情况一览表》,及时报送市教育局。
五、保障措施
(一)经费保障
教学服务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按幼儿园9000元/月.人、中小学、中职10000元/月.人的标准予以包干补助(小学、幼儿园每学年按10个月,中学、中职按11个月计算),不足部分由学校从公用经费列支,主要开支范围:
1、服务学校按月向银发教师发放劳务费,小学、幼儿园每学年不超过10个月;中学、中职、教科研机构每学年不超过11个月。劳务费(税后)发放参考标准:中级职称按8000元/月.人;高级职称按10000元/月.人;特级教师、省教学名师及正高级教师按12000元/月.人。服务学校可根据具体服务方式、时长、内容、质量等情况,在上述标准下差异发放劳务费。学校应制定绩效考核办法,可提取劳务费的一定比例用于考核称职后发放。
2、服务学校应按不低于300元/人.年的标准为银发教师购买意外保险。
3、银发教师因教学工作需要,由服务学校安排发生的办公、交通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可参照在职教师有关经费开支标准列支。
(二)政策保障
服务学校要为银发教师落实工作岗位,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配备必要的教学、办公设施。对于教学期间表现优秀的,可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奖励,并可在下次招募中予以优先考虑。
银发教师在教学服务协议有效期内,不涉及本人身份、职称、社会保险、退休待遇、户籍等的变更,因工作原因、因病因伤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本人原有医疗关系办理,服务学校不予承担。
六、组织管理
(一)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本辖区内银发教学计划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
(二)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利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发动,采取有效措施鼓励支持退休教师继续投身教育教学工作。
(三)银发教师服务期间,各校要组织对银发教师开展跟踪评估、考核。对考核不称职、未按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或因身体等原因不适合继续教学的,各学校应及时解除协议,并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厦门市银发教学计划实施意见》(厦教人[2018]19号)同步废止。
本实施意见及未尽事宜由市教育局、人社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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