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XM00104-12-00-2026-003
- 备注/文号:厦教发〔2026〕4号
- 发布机构:厦门市教育局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6-01-22
各区教育局、区委老干部局、区委文明办、区民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宣传贯彻《厦门经济特区老年教育规定》有关要求,促进我市老年教育事业高质量发展,现将《贯彻落实〈厦门经济特区老年教育规定〉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教育局 中共厦门市委老干部局
中共厦门市委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 厦门市民政局
2026年1月22日
贯彻落实《厦门经济特区老年教育规定》若干措施
《厦门经济特区老年教育规定》已于2023年12月26日由厦门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为进一步宣传贯彻落实老年教育规定要求,营造全社会共同支持、参与老年教育事业的良好氛围,有力促进我市老年教育事业高质量发展,结合工作实际,提出以下措施。
一、进一步完善领导和管理体制
(一)加强统筹协调。建立健全市、区老年教育综合协调机制,原则上每年由教育部门牵头召集各相关部门至少召开1次工作会议,统筹推进老年教育工作,研究并推动解决老年教育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委老干部局、市委文明办、市民政局)
(二)纳入发展规划。将老年教育作为重要内容纳入市、区教育、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将老年教育场所建设纳入社区建设与治理,在落实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建设过程中充分考虑老年教育需求,保障老年教育场所设施配置。(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民政局)
(三)明确责任分工。教育部门负责老年教育业务指导和协调服务,牵头制定老年教育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民政部门要把老年教育纳入老龄事业发展规划,负责督促、推进老年教育工作与养老服务工作有机结合、相互促进,积极推进养教一体化。老干部工作部门负责市、区老年大学的建设与管理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机构,牵头推动文明实践与老年教育融合发展。(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委老干部局、市委文明办、市民政局)
二、创新教育模式,完善办学体系
(四)完善办学体系。以老年大学及其教学点为主,统筹教育、养老、精神文明等资源,建立健全市、区、镇(街)、村(居)四级老年教育教学网络,形成以老年人需求为导向的老年教育供给体系,优先发展社区老年教育,实现社区老年人就近学习。因地制宜、因需制宜,挖掘社区教育资源,发挥银发人才作用,打造特色品牌课程,通过“周末课堂”“夜间课堂”等形式,实现多样化教学,扩大老年教育资源供给。(责任单位:市委老干部局、市委文明办、市教育局、市民政局)
(五)融入文明实践。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机构会同老干部工作部门、教育部门做好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建设老年教育教学点建设工作,按照“有组织协调机制、有一套工作制度、有一支师资队伍、有教学工作计划、有学员学籍管理、有建设经费保障”等标准推动基层教学点建立健全常态长效机制。开展优质教学点创建工作,发挥典型示范带动作用,力争培育不少于50个优质教学点,以点带面,推动老年教育与文明实践更高水平的融合发展。(责任单位:市委文明办、市委老干部局、市教育局)
(六)推动养教融合。积极鼓励我市养老机构、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居家养老服务站、农村幸福院等各类养老服务机构设立老年人学习场所,配备教学设施设备,开设课程、举办讲座、展示学习成果等,鼓励与老年教育机构合作开展老年教育活动。将老年教育作为我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重要内容推动落实。在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中统筹考虑机构开展老年教育情况。(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委老干部局、市教育局)
(七)引导社会参与。探索通过购买服务、项目合作、提供场所或者补贴等方式,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老年教育活动。鼓励企业、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依法举办老年教育机构,或者通过投资、捐赠、设立老年教育基金、提供师资、开发课程等方式参与老年教育活动。鼓励老干部、老专家、老教师、老艺术家等发挥智力优势和实践经验,通过志愿服务等方式积极参与开展老年教育活动。(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委老干部局、市民政局)
(八)鼓励对台合作。鼓励和支持我市老年大学等老年教育机构通过“走出去、请进来”等形式与台湾地区老年教育机构进行交流合作,引进台湾师资,共建共享教学资源,合作开展教学研究、成果应用和人才培训等。为在厦台湾老年群体参加老年教育活动提供便利,享受厦门居民同等待遇。(责任单位:市委老干部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
三、办好各类老年学校,扩大老年教育资源供给
(九)办好老年大学。支持市、区老年大学建设与发展,完善配套措施,提升教学质量和服务水平。市、区老年大学要根据老年人学习需求,优化课程设置,打造精品课程,创新教学模式,加强信息化、数字化建设,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对其他老年教育机构和老年教育活动在课程教学、师资培训、资源共享等方面提供指导和支持。积极引入国家老年大学优质资源,推动办好“国家老年大学厦门分部”。市、区老年大学应结合老年教育需求举办分校、设立教学点,或者与乡镇(街道)、村(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等联合办学。(责任单位:市委老干部局、市教育局)
(十)推动基层老年学校建设发展。各镇(街)应推动设立老年学校,优化利用公益资源和公共设施开展形式多样的社区老年教育,推动社区养老、文体活动、文明实践等场所与老年教育场所统筹使用,在村(居)新时代文明实践站等设立老年学堂,实现基层老年教育教学点全覆盖,免费向老年群体提供教育资源。倡导“长者食堂”在非就餐时段整体转换为“长者学堂”,提供老年教育、文体、娱乐等服务。(责任单位:市委文明办、市委老干部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
(十一)积极建设老年开放大学。厦门开放大学要发挥在线教育平台作用,整合汇聚在线学习资源,积极建设老年开放(互联网)大学,为老年人提供在线教育、学历继续教育等教学服务,推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老年教育新模式。发挥终身教育服务中心作用,组织开展老年教育理论研究、课程研发、师资培训等工作,支持培育全市老年教育品牌项目。(责任单位:市教育局)
(十二)建设开放共享的高校(单位)老年大学。普通高等院校、职业学校要利用好现有教学资源,积极开展适合老年人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创新创业指导等服务。支持有条件的高校举办高校老年大学,探索向社会开放共享,为社区老年人提供教育服务。鼓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利用自身资源优势,开展面向本单位老年人或者向社会开放的老年教育活动。(责任单位:市教育局)
四、建设资源库和师资库,提升办学水平
(十三)建设师资库。市、区教育部门应建立老年教育师资库,健全师资服务保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引导教师敬业立学、崇德尚美。鼓励各类具有专业知识、专业素养的人员加入老年教育师资库,到老年教育机构、养老服务机构以及镇(街)村(居)开展兼职教学或者志愿服务。每年对老年大学等老年教育机构的任课教师(含兼职教师)先进个人进行表扬。(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委老干部局)
(十四)开展师资培训。建立老年教育教师和管理人员岗位培训制度。对在老年大学、老年学校等老年教育机构任教的教师,依托厦门开放大学等高校每年至少开展1场老年教育教师或管理人员培训,各区相应开展老年教育师资培训,共同提升老年教育教师能力和水平。(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委老干部局)
(十五)开发课程资源。老年大学及其他老年教育机构应根据老年人的特点和学习需求,丰富课程内容和形式,围绕思想政治、法治教育、生命教育、家庭教育、健康养生、生活休闲、人文艺术、安全保护等方面开展教学活动,鼓励开设适老化的运用智能技术课程。市、区老年大学每学年调整的课程数量不少于上学年5%。支持各类老年教育机构通过网站、手机APP、流媒体、短视频等平台,开发线上学习、互动交流等数字化老年教育资源。推动老年教育品牌项目建设,每年遴选建设一批“阅享课堂、智慧课堂、悦动课堂、致远课堂”等老年教育品牌项目。(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委老干部局、市民政局)
(十六)推进人才培养和课题研究。支持普通高等院校、职业学校加强智慧健康养老服务与管理等老年教育相关学科和专业建设,培养老年教育教学和管理人才,开展老年教育理论和对策研究。建立全市老年教育专家库,发挥教学指导、课题研究等作用。(责任单位:市教育局)
(十七)实施“互联网+老年教育”。加强老年教育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实现部门信息对接、教育资源共享、远程在线学习、教育动态更新、互动交流、评价建议反馈等功能,推动各区老年大学和基层教学点接入使用平台,将优质教育资源向基层推送,扩大远程老年教育覆盖面,提升老年教育管理服务智能化水平。在厦门终身学习服务平台开辟老年教育模块,为老年人学习提供便利。鼓励老年大学、老年学校(学堂)等老年教育机构积极开展智慧助老行动,每年举办不少于1000课时(每课时45分钟)的老年人智能技术运用培训。(责任单位:市委老干部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
五、强化组织保障和指导
(十八)加强投入保障。市、区有关部门要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教育需求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各区老年教育投入要向基层乡村(社区)倾斜,保障基层乡村(社区)老年教育体系建设。各区教育部门应每年安排终身教育(含老年教育)专项经费,经费投入应达到辖区人口人均1元的标准。职业学校开展老年教育情况纳入职业教育创新发展高地建设经费分配因素。(责任单位:市委老干部局、市教育局、市委文明办、市民政局)
(十九)加强宣传引导。在“9·28终身教育活动日”“全民终身学习活动周”期间,积极宣传我市老年教育措施和成果。鼓励我市广播、电视、报刊、网络以及各类公益宣传平台播发、刊登老年教育公益广告、课程,加大老年教育宣传力度,营造有利于老年教育发展的舆论氛围,在全社会形成重视和支持老年教育事业发展的新局面。(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委老干部局、市委文明办)
(二十)加强督促落实。市、区教育部门要协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工作推进机制,及时分解工作任务,积极推动老年教育工作,并对下级人民政府依法履行老年教育工作职责实施指导。市、区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强化责任落实,形成工作合力。(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委老干部局、市委文明办、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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