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教育局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和教育类培训机构办学信用管理的通知》解读
    来源:厦门市教育局政策法规处 时间:2018-07-13 08:57

      近日,厦门市教育局印发《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和教育类培训机构办学信用管理的通知》(厦教法〔2018〕14号),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当前,民办学校和教育类培训机构乱象较多,存在虚假宣传、收费不规范、安全隐患较多等问题,亟须强化规范管理,健全治理体系。同时,《教育部关于深入推进教育管办评分离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的若干意见》(教政法〔2015〕5号)要求探索开展负面清单管理。《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要求建立违规失信惩戒机制,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

      二、主要内容

      《通知》是根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厦门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精神制定的,共分建立检查制度和负面清单制度、实行办学信用分类管理、健全信用信息管理机制、强化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加强组织实施等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建立检查制度和负面清单制度,主要是要求进一步完善民办学校教育类培训机构年度报告和检查制度,落实《厦门市教育局关于做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厦教法〔2017〕1号)要求,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同时,明确民办学校121项负面行为清单、教育类培训机构34项负面行为清单。

      第二部分:实行办学信用分类管理,要求及时收集民办学校、教育类培训机构及其举办者和负责人的办学信用信息,对获得政府表彰、荣誉认定、较高评估等良好信用信息的,列入信用“红名单”管理;符合负面清单情形,发放整改文书要求限期整改,未按期完成整改的,或者受到教育行政处罚的,列入信用“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受到教育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或者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以及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列入信用“黑名单”管理。

      第三部分:健全信用信息管理机制,一是建立信用信息发布制度。及时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民办学校和教育类培训机构名录及其年度报告、行政许可信息和行政处罚等相关信息;二是实行有效期管理。列入“重点监管名单”的记录期限2年,2年内未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或者完成整改要求的,列入“黑名单”管理;列入“黑名单”的,实行有效期2年以上3年以内的管理。三是建立信用异议和修复机制。要求及时核实异议,并在规定时限内做好修复工作。

      第四部分:强化守信激励失信惩戒,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厦门市教育局关于建立守信激励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的通知》(厦教法〔2017〕9号)要求,分类落实守信激励措施和失信惩戒措施。

      第五部分:加强组织实施,要求各区教育局认真研究制定本区加强民办学校和教育类培训机构办学信用管理具体实施方案,并抓好贯彻落实工作,切实营造让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的良好教育治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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