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台湾中小学生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厦门市教育局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 时间:2018-07-19 09:49

      一、起草背景

      根据国台办、国家发改委联合印发《关于促进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今年3月,厦门市启动《关于进一步深化厦台经济社会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的草拟工作,由厦门市台办牵头征求收集各部门措施和意见。

      为了切实贯彻执行中央对台工作方针,推进祖国和平统一大业,增强在我市就读的台湾中小学学生对祖国的认同感,激励他们勤奋学习、积极进取,我局了解了广东、昆山和上海等地的做法,根据教育部、国台办加大对台湾学生奖励人数和金额的政策背景和在厦门市中小学就读的台湾学生人数较多的特点,提出在厦门市中小学设立台湾学生奖学金的想法,征求市财政局的意见后,提交市台办。市台办充分肯定我局先行先试的做法,将其作为台胞在厦学习实习部分,列入厦门市《关于进一步深化厦台经济社会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正式发布。文件发布后,我局着手制订并出台《厦门市台湾中小学生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二、主要内容说明

      本暂行办法分6章,共17条。

      第一章:总则。有3条款。明确中小学范围是指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厦门市台湾中小学生奖学金”由市政府出资设立。

      第二章 奖学金等级、奖励标准和奖励比例。有1条款。

      明确奖学金按照我市台湾中小学生总人数的10%核发。奖学金分为小学生和中学生两个项目,小学生获奖比例占学生人数的7%,中学生获奖比例占学生人数的14%,奖励的总比例为学生人数的10%。

      每个项目有4个奖励等级,分别是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中学生各等级奖励标准分别是4000元/人/年、3000元/人/年、2000元/人/年、1000元/人/年;小学生各等级奖励标准分别是2000元/人/年、1500元/人/年、1000元/人/年、500元/人/年。

      第三章:申请条件。有1条款。

        (一)在我市中小学就读并持有《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以下简称台胞证);

        (二)认同一个中国,拥护祖国统一;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有良好的道德修养;

      (五)在校期间勤奋刻苦,成绩优秀,或在学科竞赛、文体比赛中成绩突出,或在厦门为学校和社会做出其他贡献,起到一定带动作用的。

      第四章:申请、评审与发放。有5条款。主要明确:

      1.奖学金申请与评审的日常机构。成立厦门市台湾中小学生奖学金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厦门市教育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台湾事务办公室人员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负责奖学金申报和评审等日常工作。

      2.奖学金申请和发放的时间。每年4月开始受理申请,当年7月3日前评审发放工作结束。

      3.明确申请应提供的材料。

      4.明确奖学金评审程序。

      第五章:管理与监督。有5条款。

      1.对各职能部门以及学校的工作职责进行了明确。

      2.对取消获奖资格的情况进行了明确。

      3.对奖学金评审、发放过程中相关单位和工作人员违纪和违法责任追究进行了明确。

      第六章:附则。有2条款。

      三、政策问答

      问:《暂行办法》当中所称的中小学包括哪些?

      答:包括小学、初级中学(含九年一贯制学校)、高级中学(包括完全中学、十二年一贯制学校、中等职业学校)

      问:奖学金的类别、等级、奖励金额分别是多少?

      答:(一)小学生项目

      1.特等奖,按不超过在厦门市小学就读台生总人数的0.35%发放,奖学金为2000元/人/学年;

      2.一等奖,按不超过在厦门市小学就读台生总人数的1.4%发放,奖学金为1500元/人/学年;

      3.二等奖,按不超过在厦门市小学就读台生总人数的2.1%发放,奖学金为1000元/人/学年;

      4.三等奖,按不超过在厦门市小学就读台生总人数的3.15%发放,奖学金为500元/人/学年。

      (二)中学生项目(包括初级中学和高级中学)

      1.特等奖,按不超过在厦门市中学就读台生总人数的0.7%发放,奖学金为4000元/人/学年;

      2.一等奖,按不超过在厦门市中学就读台生总人数的2.8%发放,奖学金为3000元/人/学年;

      3.二等奖,按不超过在厦门市中学就读台生总人数的4.2%发放,奖学金为2000元/人/学年;

      4.三等奖,按不超过在厦门市中学就读台生总人数的6.3%发放,奖学金为1000元/人/学年。

      问:申请条件是什么?

      答:(一)在我市中小学就读并持有《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以下简称台胞证);

      (二)认同一个中国,拥护祖国统一;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有良好的道德修养;

      (五)在校期间勤奋刻苦,成绩优秀,或在学科竞赛、文体比赛中成绩突出,或在厦门为学校和社会做出其他贡献,起到一定带动作用的。

      问:奖学金什么时候开始受理,什么时候结束?

      答: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每年4月开始受理申请,当年7月3日前评审发放工作结束。

      问:奖学金多久评审一次?

      答:每学年评审一次

      问:符合条件的学生是否可以连续申请?

      答:是。

      问:申请材料包括哪些?

      答:申请材料一式两份,主要包括:

      (一)《厦门市中小学台湾学生奖学金申请表》;

      (二)台胞证复印件;

      (三)加盖学校公章的本学年学习成绩单复印件或为学校和社会作出贡献的材料;

      (四)学生在各级各类比赛中获得的证书复印件;

      (五)学生在本学年就读期间获得的其他奖励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问:《厦门市中小学台湾学生奖学金申请表》在哪里领取?

      答:在厦门市教育局网站下载。

      问:奖学金的评审程序是怎样的?

      答:

      (一)申请人于每年4月20日前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

      (二)就读学校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于每年5月1日前将初审通过的申请材料报送教育主管部门,区属学校报送区教育局,市直属学校报送厦门市教育局;

      (三)区教育局对区属学校申请材料审核把关,厦门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处对市直属学校申请材料审核把关,于每年5月10日将通过审核的申请材料报送领导小组;

      (四)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于每年5月20日前拟定获奖学生名单,并于每年6月1日前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公示结束后,由领导小组根据公示情况确定获奖学生名单,并由厦门市教育局正式对外发布。

      问:奖学金什么时候发放?

      答:厦门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照程序于每年7月3日前一次性将奖学金发放给获奖学生。

      问:奖学金资格在什么情况下会被取消?

      答:如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获奖资格并及时上报主管部门:

      (一)有反对一个中国的言论或行为;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参加非法社团组织;

      (三)违反校规、校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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