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XM00104-06-01-2016-001
    • 备注/文号:厦教财〔2016〕13号
    • 发布机构:厦门市教育局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16-08-28
    厦门市教育局关于公布2016年全市中小学、幼儿园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时间:2016-08-30 15:23

    各区教育局,各市属学校:

      现将《厦门市中小学、幼儿园收费项目和标准一览表》予以公布。各级各类学校应认真对照所列的教育收费项目和标准在学校醒目位置做好收费公示,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自觉接受学生、家长及群众的监督。 

      附件:厦门市中小学、幼儿园收费项目和标准一览表

      厦门市教育局

      2016年8月28日

      厦门市中小学、幼儿园收费项目和标准一览表

      2016年8月               单位:元

    一、公办幼儿园 

    保育教育费(生/学期) 

    寒暑假留园(生/日) 

    日托 

    全托 

    简托 

    日托 

    全托 

    简托 

    省示范园 

    1800 

    2700 

    1570 

    24 

    35 

    20 

    市示范园 

    1170 

    1870 

    1100 

    16 

    25 

    14 

    普通园 

    855 

    1300 

    810 

    12 

    17 

    10 

    日常留园50元/月。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的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可在公办园标准的基础上最高上浮15%。 

    二、接受政府财政补贴的民办幼儿园 

    符合财政补贴条件的 

    幼儿保育教育费(生/月) 

    不符合财政补贴条件及托儿班的 

    幼儿保育教育费(生/月)上浮20% 

    一级园 

    500 

    600 

    二级园 

    400 

    480 

    三级园 

    300 

    360 

    基本合格园 

    250 

    300 

    日常留园66元/月;寒暑假向幼儿开放的,按日收取并上浮30%。 

    三、小学初中杂费、借读费 

    农村2006年、城市2007年春季起免收杂费。2009年春季起免收借读费。 

    四、民办小学、初中学费 

    等级 

    小学(生/学期) 

    初中(生/学期) 

    从2014年秋季起,接受教育部门统筹招生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在完成统筹招收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计划后,如有空余学位可招收其他随迁子女,具体收费标准如左。 

    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到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的符合条件随迁女子女,仍按规定免除学杂费、课本费和簿籍费。 

    一级 

    1875 

    2350 

    二级 

    1675 

    2150 

    三级 

    1525 

    1950 

    合格 

    1375 

    1750 

    五、高中学费 

    一级校 

    生/学期 

    1050 

    民办学校以物价局批复的收费标准为准。 

    二级校 

    950 

    三级校 

    900 

    未定级 

    720 

    六、高中择校费 

    2014年秋季取消。 

    七、中等职业学校学费 

    2011年秋季起一年级正式学籍的学生免除学费(含技工学校不含中央音乐学院鼓浪屿钢琴学校,下同),2012年秋季起二、三年级正式学籍的学生免除学费。民办中职学校学费标准高于相应专业财政免学费补助标准的,高出部分由学生家庭承担。 

    八、住宿费 

    各校以物价局批复的收费标准为准。公办农村小学、初中住宿费2009年春季开始免收。城市公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住宿费2016年秋季开始免收。 

    九、城区义务教育校内午托管理费 

    2015年秋季取消。 

    十、课本费 

    农村2007年秋季开始义务教育学校免收课本费、城市2011年春季开始义务教育学校免收课本费;高中学校按省规定目录预收,多还少补。 

    十一、簿籍费 

    三级以上高中每生每学期70元,初中和小学2011年春季开始免收。 

                         

      收费依据:闽价费[2007]291号、[2012]236号、[2015]283号;闽教财〔2016〕19号;厦府办[2016]125号;厦价服[2004] 138号、[2005]90号、[2007]79号、[2008]15号、[2010]44号、 [2011]43号;厦教局办[2003]165号;厦教财[2011]12号、[2016]14号;厦财教[201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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