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XM00104-09-00-2021-003
    • 备注/文号:厦教发〔2021〕86号
    • 发布机构:厦门市教育局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1-11-04
    厦门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单位)小额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厦门市教育事务受理中心 时间:2021-11-09 11:32

    各直属学校(单位):

      《厦门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单位)小额采购管理办法》已经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教育局

      2021年11月4日

      

    厦门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单位)小额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直属学校(单位)小额采购行为,加强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内控管理的通知》《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流程管理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教育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小额采购,包括小额货物和服务采购、小额工程采购。

      小额货物和服务,是指使用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含事业基金),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在当年度市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且在大宗采购目录以外的,包括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如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以及对外购买服务的采购项目。

      小额工程,是指使用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含事业基金),总投资额或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当年市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第三条 学校(单位)应当成立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和监督小组,健全组织,明确职责。

      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总务(基建)、采购需求部门、办公室、财务、信息中心等有关处(科)室负责人组成,对本学校(单位)采购项目经费预算、采购需求、采购计划、采购方式、组织形式、采购文件、合同文本、信息公告、资金支付、履约验收等环节进行合理性、合规性审查,切实履行采购活动的主体责任。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下设采购小组和验收小组。采购小组成员由总务(基建)、采购需求部门相关人员组成,其职责是:提出项目采购申请,发布采购信息,编制采购文件并具体执行采购(自行采购项目),选择代理机构、审核采购文件(委托采购项目),确认采购结果,签订采购合同及做好合同履约管理,整理采购项目档案等;验收小组成员由采购需求负责人、工会委员、专业教师代表、财务人员、资产管理员、有关专家(根据需要)等组成,其职责是:做好项目验收及固定资产入库与领用管理,支付资金等。

      采购工作监督小组组长由纪委书记(或纪检委员)担任,成员由财务人员、纪委委员、工会委员等组成,对本学校(单位)的采购活动履行主体责任的监督职责,负责审查项目方案、采购文件,视情况监督采购方式、采购流程,督促采购工作人员遵守廉洁纪律,受理和适当处置有关投诉等,及时纠正错误,防范廉洁风险。实行“一项目一监督”机制,可以采用灵活便捷高效的方式开展监督。监督小组对发现的问题,以及群众来信来访来电反映的问题做好登记,建立台账,认真研判问题性质,发现涉嫌违规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应及时移交学校纪委核查处置。

      第四条 学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采购管理制度和机制,加强内控管理,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推进依法依规采购。

      建立健全采购事项集体研究、合法性合规性审查和内部会商相结合的议事决策机制。涉及“三重一大”问题必须经党委(总支、支部)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对风险隐患较大、预算金额较大的采购事项,还应当建立法律顾问、技术咨询和公开征求意见等机制,形成完整决策过程记录。

      实施归口管理,建立统一协调管理机制。学校(单位)总务(基建)部门为采购归口负责部门,受理本学校(单位)采购具体事务,配合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落实各项管理措施。

      实行不相容岗位分离,建立岗位间制衡机制和人员A/B角制度;执行轮岗交流制度,在同一岗位工作原则上不超过7年,具体负责组织采购活动、合同签订、履约验收等业务的岗位原则上不超过5年,不具备轮岗条件的应当采取定期专项审计等控制措施。

      严格落实回避制度等。各级领导干部及相关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或插手小额采购活动。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所列的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或依供应商申请回避。

      建立廉洁采购承诺制度,项目需求和采购管理部门经办人、负责人及其分管领导要分别签订《廉洁采购承诺书》,一项目一签;采购人与供应商要签订《厦门市直属学校(单位)小额采购廉洁合同》,授权代表必须签字并加盖公章,以强化采购工作的廉洁风险防范,确保采购公平公正、阳光透明。

      第五条 依法依规合理确定小额采购方式,简化采购程序、环节,压缩内部办事时限,提高采购效率和质量。

      (一)小额货物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1. 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可自行组织采购。具体采购方式如下:

      (1)5万元以下的,由采购小组进行“择优”,择优意见经主要领导或授权分管领导同意后实施采购;

      (2)5万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的,由采购小组进行“择优”,择优意见经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实施采购;

      (3)10万元(含)以上20万元以下的,由采购小组参照政府采购“询价”程序进行“比价”(货比三家),提出采购意见,经党委(总支、支部)或行政会议研究同意后实施采购。

      以上如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需符合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2. 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在20万元(含)以上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方式进行采购。

      3. 通用类、年累计采购金额小于20万元(含)的小额货物,可以选择主流网商,或信誉良好的大型连锁超市采购;20万元以上参照上述条款执行。

      (二)小额工程采购方式

      1. 总投资额或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以下的,可自行组织采购,具体采购方式由学校(单位)党委(总支、支部)会议研究确定。如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需符合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2. 总投资额或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含)以上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等方式进行采购。

      3. 《直属校零星工程采购指导意见》另文见附件。

      第六条 几种特定采购方式的规定。

      (一)单一来源采购

      1. 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适用以下情形。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或为避免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4)上级文件、政策要求的。

      2. 单一来源采购的程序。

      (1)20万元以下的项目,经党委(总支、支部)或行政会议研究,通过OA报送《单一来源采购审批表》,经市教育事务受理中心批准后实施采购;

      (2)2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经党委(总支、支部)或行政会议研究、市教育事务受理中心签批,报市教育局财务处、规划处(工程类项目)、信息化处(信息化项目)审核,提请市委教育工委会议研究同意后实施采购;

      (3)通过审批后,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的基础上,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参与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并编写协商情况记录。

      (二)跟单采购

      同种货物在本市政府采购相同产品中标后3个月内,可以按不高于中标价、成交价下调后的价格向任何能提供相同产品的供应商进行采购,同时向市教育事务受理中心报备。

      (三)服务项目合同延续

      采购需求具有相对固定性、延续性且价格变化幅度较小的部分服务项目,在预算资金有保障的前提下,可以签订最长三年的服务合同;通过竞争性方式采购的上述服务项目到期时,在预算资金有保障、服务价格不提高的前提下,可以签订补充协议,延续一次合同履行期,延长期限不超过原合同约定。

      第七条 合理设置委托代理机构采购的限额,并妥善选择代理机构。

      (一)对采购预算金额不高、操作复杂性不强的项目,鼓励学校(单位)自行组织采购,减少委托代理机构环节,以简化采购流程、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

      (二)2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原则上应委托代理机构组织采购;5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以及不具备自行采购能力的,必须委托代理机构组织采购,并要求代理机构对采购文件进行专家论证。

      (三)学校(单位)自主选择代理机构,应从资质、业绩、技术力量等方面进行考量,从一定范围内选择合适的代理机构。应和代理机构签订采购委托代理协议,明确代理采购的范围、权限和期限等具体事项,严格按照委托代理协议开展采购活动。

      第八条 严禁拆标,不得将货物和服务或工程化整为零规避政府采购,严禁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或本办法的监管;也不得将不同属性、不宜合并的采购项目合并成一个合同包。

      (一)在同一财政年度内,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采用其他方式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或相对应小额采购方式数额标准的,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或规避监管。

      (二)在同一财政年度内,同一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区域或者类别的工程,多次采购,应以累计金额计算,分别采用相应的采购方式,否则属于化整为零。

      第九条 应当根据《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采购项目属性(货物、服务或工程)。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无法确定的,可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

      第十条 做好信息公开。20万元(含)以上的招标采购项目,应在学校(单位)门户网站(没有网站的在市教育事务受理中心网站)发布招标采购信息、中标(成交)结果;50万元(含)以上的招标采购项目应同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等平台发布采购信息。

      第十一条 实行项目监理制。50万元(含)以上的信息化项目和工程项目,应实行监理制。

      第十二条 学校(单位)是采购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采购主体责任。各相关部门必须遵守财经法律法规和本部门、本单位财务管理规定,严格遵守采购工作制度、纪律,进一步规范采购各方主体行为。

      (一)做好项目需求论证。根据项目的性质特点履行必要的前期手续,做好必要性、可行性论证,以及预算控制价编制等工作,经评审同意立项后,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二)切实加强项目全过程管理,做到操作规范、程序合法。

      一是加强合同管理。采购完成后,应按规定签订合同,并严格履约。不允许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确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服务或者工程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严禁“低价中标、高价结算”行为发生。

      二是加强验收管理。采购结束或工程竣工后,验收小组及时组织验收。验收小组成员应签字确认,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是加强支付管理。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文件规定,及时支付款项。工程项目要按照规定进行决算审核,办理工程价款及相关费用结算、竣工财务决算,办理尾款清算、核销支出。

      四是依法依规处理询问、质疑及投诉事项,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好答复工作。

      五是加强档案管理。对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档案应妥善保存,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采购文件、响应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实行“一项目一档案”,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档案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三)规范对供应商、施工单位的管理。

      1. 未通过竞争性产生的同一施工单位或者监理单位不得连续在同一学校(单位)负责工程施工或监理达三个年度以上。

      2. 杜绝单位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股东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防止发生相互串通投标等情形。

      3. 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4. 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四)建立健全信用记录查询和采购信用体系的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对有不良行为记录或违反廉洁采购的供应商,视情况在一定期限内拒绝其参与采购活动。

      第十三条 市教育事务受理中心具体指导和协调小额采购活动,并与市教育局财务处、规划处、信息化处等处室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直属学校(单位)小额采购活动进行监管,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内部监督检查,并督促问题整改落实;学校纪委不定期开展专项督查,受理、核查和处置有关问题线索,核查处置情况应及时报告驻局纪检监察组。

      第十四条 各学校(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市教育局机关、区教育局的小额采购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直属学校(单位)小额货物和服务采购的指导意见(试行)》《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直属学校(单位)小额工程项目采购的指导意见(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1.直属校零星工程采购指导意见

         2.自行采购记录表

         3.单一来源采购审批表

         4.廉洁采购承诺书

         5.厦门市直属学校(单位)小额采购廉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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