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XM00104-12-00-2018-049
    • 备注/文号:厦教办〔2018〕36号
    • 发布机构:厦门市教育局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18-05-29
    厦门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教育领域信息公开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厦门市教育局办公室 时间:2018-06-04 08:22

    各区教育局,各直属学校(单位):

      现将《厦门市教育领域信息公开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厦门市教育局

      2018年5月29日

     

    厦门市教育领域信息公开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厦府办[2018]71号)要求,推动厦门市各级各类学校、其他教育领域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关于推进中小学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教办[2010]15号)等,结合我市教育系统实际,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依法维护人民群众和广大教职员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不断提高政务、校务公开工作的实效性,明确公开重点,细化公开内容,不断提升教育领域的透明度,努力构建和谐校园,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二、工作目标

      厦门市各级各类学校、其他教育领域事业单位要切实提高对信息公开重要意义的认识,牢固树立依法公开的观念,不断增强做好信息公开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将教育领域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在各学校(单位)校务公开工作、政务公开工作的基础上全面推进信息公开,使我市教育领域透明度明显提升。

      三、组织领导

      成立厦门市教育领域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郭献文  市委教育工委书记、市教育局局长

      副组长:林佳添  市委教育工委常务副书记

          任  勇  市委教育工委委员、市教育局巡视员

          吴亿年  市教育局副局长

          张国兴  市委教育工委委员、市纪委教育工委书记、市纪委驻市教育局纪检组组长

          陈  珍  市委教育工委委员、市教育局副局长

      成  员:洪  军  市教育局办公室主任

          陈凤英  市纪委教育工委副书记、市纪委驻市教育局纪检组副组长

          郑朝南  市委教育工委组织处处长

          周振墉  市委教育工委宣传教育处处长

          李燕娜  市教育局人事处处长

          许界群  市教育局德育处处长

          洪建军  市教育局体卫处处长

          许志坚  市教育局发展规划处处长

          徐金生  市教育局学校安全保卫处处长

          杨思窍  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处处长

          庄剑光  市教育局财务处处长

          姜金灿  市教育局政策法规处处长

          徐  菁  市教育局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处长

          蒋思彬  市教育事务受理中心主任

          陈哲新  市教育局高教与职教处副处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教育局办公室主任洪军兼任,成员由相关处室人员组成。

      四、工作措施

      (一)充分认识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信息公开的重要意义。推动教育领域信息公开,是深化政务校务公开、促进依法行政、依法治校、提高管理水平的重要举措,是全面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信息公开的必然要求。各级各类学校、其他教育领域事业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宣传,扎实开展培训工作,切实提高对信息公开重要意义的认识,把信息公开作为一项长期工作抓出成效。

      (二)建立健全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对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把信息公开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各学校(单位)要明确一位领导分管此项工作,落实信息公开工作部门,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工作机制,确保信息公开工作顺利推进。

      一是建立健全信息主动公开制度,明确职责、程序、公开方式和时限要求。二是建立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制,制定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工作规程,明确申请的受理、审查、处理、答复等各个环节的具体要求。三是建立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明确有关保密审查的职责分工、审查程序和责任追究办法,确保不发生泄密问题。四是建立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年度工作报告制度等,加强对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和保障。

      (三)编制或修订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细化信息公开目录和范围。按照“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和由近及远的要求,重点对《条例》发布以后的信息进行全面清理,编制或修订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信息公开指南,应包括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以及依申请公开的处理和答复流程等。信息公开目录应包括信息的索引、名称、文号、生成日期等内容。(完成时间:2018年6月底前)

      (四)明确公开内容,主动全面公开。坚持依法依规,除法律法规有禁止性规定外,教育领域信息都应主动全面予以公开。明确信息公开的主体、内容、标准、方式、程序,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以公开促落实,以公开促规范,以公开促服务,促进教育领域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1.公开决策信息。实行重大决策预公开制度,通过调查研究、咨询座谈等方式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并结合实际尽可能把意见采纳情况予以公开,提高决策科学化,增强决策透明度。

      2.公开执行和结果信息。加大国家、省、市有关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公开力度,尤其是面向困难学生的扶持、救助等政策落实情况和主要成效,进一步做好困难学生精准帮扶信息公开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开帮扶政策,帮扶规划,帮扶资金来源、预期目标,帮扶责任单位及责任人、举报电话等信息。注重运用技术手段实现公开的信息可检索、可核查、可利用,方便人民群众监督。

      3.公开管理和服务信息。全面公开基本公共服务的清单、办事指南、办理时限、办理流程、联系方式及投诉渠道等,简化优化办事流程,实现办事全过程公开透明、可追溯、可核查。

      (五)突出公开重点,推动教育领域信息公开。进一步加大教育信息公开力度,重点做好义务教育、学前教育、特殊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方面的信息公开。

      1.高校信息公开内容。

      在厦各高校(含民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开展信息公开工作,按照教育部公布的《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制定落实细化方案,明确具体公开内容。

      2.公办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等信息公开内容:

      (1)学校基本情况,包括历史沿革、办学性质、办学地点、办学规模、办学基本条件、机构职能、联系方式等。

      (2)学校现行规章制度以及办事流程。

      (3)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其执行情况。

      (4)学校招生的计划、范围、对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和评优奖励办法,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报考条件、录取办法,奖学金、助学贷款、助学金、勤工俭学和学费减免的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和结果。

      (5)学校收费的类别、项目、标准、依据、范围、计费单位和批准机关以及监督电话。

      (6)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有关规定,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课程设置方案与教学计划及执行情况。

      (7)学校教职工招聘、职称评聘、职务晋升、评优的条件、程序、结果及争议解决办法,绩效考核及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教师培训等师资建设情况。

      (8)学校数量较多的物资采购、基本建设与维修、房产承包与租赁等的招投标结果及实际执行情况。

      (9)学校经费收支情况,学校资产和受赠物的管理使用情况。

      (10)学生住宿、用餐、组织活动等服务事项及安全管理情况,自然灾害、传染病等涉及师生安全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及处置情况。

      (11)其他应当主动公开的情况。

      3.教育领域其他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内容。教育领域其他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执行。

      4.推进民办教育信息公开,民办学校信息公开内容:

      (1)党的建设工作情况。包括党组织设置及组成人员情况等。

      (2)举办信息。包括举办者、出资人情况。

      (3)登记信息。包括学校名称(全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非营利性或营利性)、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法定代表人、开办资金、登记时间和登记证号、许可证号等。

      (4)内部治理信息。包括经审批机关备案的学校章程,理事会或董事会、行政班子、监事会组成人员及其变动情况,内设机构,学校制定的重要规章制度,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

      (5)招生信息。包括招生规模、范围、时间、方式、程序、结果等。

      (6)收费信息。包括收费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退费办法、投诉方式等。

      (7)教师和其他人员数量及结构;现有公办学校在编教师支教数量和占比。

      (8)学校办学条件和年度财务状况。

      (9)接受和使用捐赠的信息。包括捐赠的时间、来源、性质、数额、用途等。

      (10)自然灾害、安全事故、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11)教育行政部门认为特别重要的其他信息。 

      (六)增强公开实效,确保高效便民。

      1.加强政策解读。坚持“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明确解读范围,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政策调整要进行重点精细解读;落实解读责任,将政策解读与政策制定同步考虑、同步安排,解读材料应于政策文件印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外发布;丰富解读形式,运用领导撰稿解读、专家解读、政策问答、在线访谈、媒体专访、新闻发布等解读形式,发挥网站、政务微信微博等重要载体作用,更多运用图片、图表、图解、视频等形式,使政策解读传播可视、可读、可感。

      2.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加强对教育领域热点舆情的预判、跟踪和处置,建立健全回应机制,对重要政务舆情、媒体关切、突发事件等热点问题,按程序及时发布权威信息,讲清事实真相、政策措施及处置结果等,确保在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及社会热点事件时不失声、不缺位。

      3.完善信息公开方式。信息可通过学校(单位)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载体、档案馆(室)、图书馆、信息公告(示)栏、电子屏幕、触摸屏等场所或者设施予以公开。各学校各单位要按照内容权威、格式规范、体例统一的要求,在网站、场所或设施设立“信息公开专栏”集中发布相关信息并设置信息公开意见箱,做好信息的管理、维护和更新工作,认真听取对学校(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市教育局、各区教育局门户网站设立专题专栏归集展示所监管学校、单位发布的相关信息,便于公众查询利用。(完成时间:2018年8月)

      (七)依法依规开展依申请工作。畅通依申请公开受理渠道,依法保障公众合理的信息需求。各学校(单位)要根据《福建省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办法》规范依申请公开答复工作,明确申请的受理、审查、处理、答复等环节的具体要求,严格按照法定时限作出书面答复,答复形式要严谨规范。

      (八)加强考核监督。将教育领域信息公开情况纳入政务公开工作绩效考核范围,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对所属学校(单位)信息公开情况组织开展评估,公开评估结果。各学校(单位)要畅通群众投诉举报渠道,探索建立信息公开社会监督员制度,强化社会监督。强化激励和问责,对信息公开工作落实好的,予以通报表扬;对落实不到位的,予以通报批评;对违反有关规定、不履行公开义务或公开不应当公开事项,并造成严重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五、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教育领域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学校(单位)要切实增强公开意识和服务意识,认真谋划部署信息公开工作,形成常态化机制。要充实力量,配齐配强信息公开工作队伍,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

      (二)抓紧编制或修订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制定相关工作制度,完善各项工作机制。

      (三)梳理2008年《条例》公布以来的各学校(单位)的信息,科学界定、准确区分信息的公开属性,制定工作任务时间表,由近及远将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网上发布。2018年底前完成2013年以来的信息清理发布,力争2019年底前完成所有信息清理发布工作。

      (四)加强网站信息公开专栏建设。在各学校(单位)网站开设“信息公开专栏”,设置“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信息公开制度规定”“信息公开年度报告”“依申请公开”“信息公开意见箱”等栏目,加强专栏维护与更新。请各学校(单位)于2018年9月12日前将网站栏目地址按监管范围分别报市教育局和各区教育局,以便汇总归集展示。各区教育局网站应相应设置归集展示各学校(单位)信息公开专栏的网站栏目。未开设网站的学校(单位)根据信息公开方式在相应的场所设置专门板块,并报送公开方式设置情况。

      (五)各学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公布年度信息公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主动公开信息的情况、依申请公开信息和不予公开信息情况、信息公开收费及减免情况、因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情况、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应于每年3月31日前编制并公布。

      (六)各区教育局、各学校(单位)开展教育领域信息公开工作情况请于2018年10月底前向市教育局报送,以便汇总上报。

      (七)推进民办教育信息公开。在厦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参照本工作方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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