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XM00104-06-01-2016-003
    • 备注/文号:厦教财〔2016〕22号
    • 发布机构:厦门市教育局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16-09-27
    厦门市教育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民政局关于免除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的通知
    时间:2016-09-30 15:06
      

    各区教育局、财政局、民政局,各直属普通高中学校:

      为深入贯彻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提出的“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率先从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普通高中免除学杂费”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免除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的意见》(财教[2016]292号),经研究,从2016年秋季学期起,免除我市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免学杂费资助政策的实施范围和对象

      免学杂费资助政策的实施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隶属本市管理、实施普通高中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民办普通高中学校。

      免学杂费资助政策的对象:(1)建档立卡家庭困难学生;(2)特困供养人员;(3)低保家庭学生;(4)残疾学生;(5)孤儿、烈士子女、重点优抚对象家庭学生;(6)低收入家庭学生;(7)支出型贫困家庭学生(指因家庭成员疾病等原因导致支出加大而致贫的家庭);(8)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免学杂费补助标准

      免学杂费标准按照市物价、教育及财政部门批准的普通高中学费标准执行(不含住宿费)。对在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普通高中就读的符合免学杂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同类公办普通高中免除学杂费标准给予补助。民办学校学杂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三、免学杂费资金来源

      对因免学杂费导致学校收入减少的部分,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免学杂费学生人数和免学杂费标准补助给学校,以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市财政对各区符合条件的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杂费支出给予30%的补助。

      四、资金申请与审批程序

      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时,对经民政等部门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直接免除学费。具体申请办理流程如下:

      (一)学生申请。符合免学杂费资助条件的学生于新学年开学后,由本人向就读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厦门市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杂费申请表》(见附件1),并提供民政部门或村(居)委会等出具的困难证明材料。

      (二)学校评审。学校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学生提交的免学杂费申请表等相关材料,组织由学校领导、班主任等人员组成的评审小组进行认真评审,或根据班主任、德育处主任家访的记录材料进行确认。对“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对象,学校可采取适当方式予以公示。同时,要建立困难学生定期回访制度,每年由学校对资助对象进行回访,了解情况。

      (三)信息录入。学校资助业务操作人员负责将评审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免学费等信息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普高资助子系统”,并由校领导审批。然后,将审批通过的《普通高中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杂费明细表》(附件2)报送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中心审核。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隶属关系,通过“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普高资助子系统”审核所属学校报送的免学费人数和金额等信息,并将审核通过的受助学生信息报市、区教育和财政部门申请免学杂费补助资金。

      (五)资金安排。市、区财政部门根据教育部门核定的《厦门市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杂费汇总表》(附件3),按有关规定将免学杂费补助资金纳入学校预算。区级教育、财政部门应按要求将区级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杂费有关情况上报市教育局、市财政局,以便及时下达市级补助资金。

      五、采取切实措施,确保免学费资助政策落实到位

      ()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区教育、财政和民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制定本区具体实施方案,确保政策顺利实施。教育部门要综合协调,统筹管理,指导学校开展学生资助工作,牵头做好资金的监管和绩效管理;民政部门要协助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财政部门要做好资金的筹集和落实,将补助资金纳入预算;各普通高中要高度重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指定专门机构、确定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此项工作。

      ()广泛宣传,确保实效。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各普通高中学校要采取形式多样、行之有效的宣传方式,使党和政府的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让每个符合条件的困难学生都能及时得到资助,确保“一个不能少”。

      ()强化监管,严肃纪律。各级教育、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普通高中免学杂费工作的监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滞留资助资金,确保资金及时发放、专款专用。对在资助工作中弄虚作假,存在违纪、违规、违法行为的,要严肃查处并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实施时间

      本通知从2016年秋季学期开始实施,有效期3年。2016年秋季学期已收取的学杂费,应在201610月底前退还。

      附件:1.厦门市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杂费申请表

         2.普通高中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杂费明细表

         3.厦门市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杂费汇总表

    厦门市教育局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民政局

    2016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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